5. 需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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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卦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九五也。乾之欲進,凡為坎者皆不樂也,是故四與之抗,傷而後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猶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攝矣。至於五則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內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貞吉」。光者,物之神也,蓋出於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見遠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則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見險而不廢其進,斯有功矣。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乾之剛,為可畏也。坎之險,為不可易也。乾之於坎,遠之則无咎,近之則致寇。坎之於乾,敬之則吉,抗之則傷,二者皆莫能相懷也。惟得廣大樂易之君子,則可以兼懷而兩有之,故曰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遠於坎,故稱郊。處下不忘進者,乾之常也。遠之不惰,近之不躁,是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於沙則有言,於泥則致寇,坎之為害也如此。然於其言也,告之以終吉;於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乾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餘者不能。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達於五矣,其勢不可復抗,故入穴以自固。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願也。以不願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於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於四之大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