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寢官

Jack 發表於

作者:羅琨

殷墟科學發掘80年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使文獻記載很少的商代歷史從朦朧中日益清晰具體起來。

就官制而言,在甲骨文中有,從宀、從帚,隸定爲「」,金文同,或加又,作,是寢字的初文,研究者往往直接釋爲「寢」。對於此字前人多有考證,如丁山論金文「」字從宀、從帚,帚爲婦省,婦人所居之室,《禮經》謂之「燕寢」。天子諸侯有三寢:高寢、路寢、小寢。小寢即燕寢,王侯食息之所;路寢即大寢,亦王聽政之所,甲骨文中的寢都該作大寢或路寢解[1]。該文由於寫作較早,誤將甲骨文釋爲寢,雖有加又的寫法,卻不從宀,、實屬兩個不同的甲骨文字,所以丁山的意見沒有引起足夠的注意。姚孝遂主張根據文字構成,「婦人所居之室即謂之寢」的說法「較爲近是」[2],陳夢家則提出卜辭中的寢有「王寢」、「新寢」、「東寢」、「西寢」、「大寢」等分別,「西北崗出土銅盂有 『寢小室』的銘文,則小室當是附屬於寢的。卜辭凡說寢的都與祭祀無關,當是王居之所」[3],然而小屯南地甲骨的發現和整理研究,進一步證實了寢並非專指王居之所,祭祀之所的宗廟也有「寢」[4]

此後,隨著新資料的不斷發現,商代「寢」字的另一含義——職官名,日益引起注意,不過過去多認爲寢官的職責是管理宮寢之事,只有隨著安陽科學發掘的完整墓葬資料面世,研究者才提出相關資料表明「寢官也是帶兵作戰的武官」[5],爲商代的寢官研究開闊了思路。

一 甲骨金文中的寢官

甲骨卜辭中的「寢」多表示處所,指宮殿或宗廟的某一部分建築,但在少數卜辭和記事刻辭以及銅器銘文仍可見作爲職官名的「寢」,如:

1.卜辭:「□未卜,賓,令寢往溫。」(《甲骨文合集》13575)這版卜辭上部略殘,但從卜辭行款看,命辭不殘。全辭就是卜問是否令寢往溫地執事。溫爲人名、地名、族氏名,西北岡1435號墓出土大圓鼎內底有銘作「溫」,《殷墟文字丙編》317有「祖丁若小子溫。祖丁弗若小子溫」的對貞[6],武丁卜辭中還見「有亡芻自溫十人又二」[7] 的驗辭,是關於溫地畜牧奴隸逃亡的記載。

2.宰豐骨:「壬午,王田于麥麓,獲商戠兕,易宰豐,寢小。在五月,隹王六祀彡日。」(《中國國家博物館館藏文物研究叢書·甲骨卷》261片),爲大型動物肋骨,一面雕有紋飾並鑲嵌綠松石,另一面是記事刻辭,帝乙帝辛時期遺存。刻辭記載王在麥麓獵獲大兕,賜予宰豐,寢官小傳達執行了王命。文中的「宰」、「寢」都是官名,與族名或私名結合成「宰豐」、「寢小」表示一個個人。

3.作冊般黿:「丙申,王於洹獲。王一射,射三,率亡灋矢。王令寢於作冊般,曰奏於庸,作汝寶。」(《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1553)這是新發現的銅器銘文,記載商王在洹水獲一大黿,先一射,再三射,箭無虛發,四矢皆深入鼈體,王令寢將大黿賜予作冊般,把王四射皆中的精湛射術銘記於庸器之上,作爲永保。研究者還提出「 『寢』是王之寢宮,此處之寢是在寢宮內服侍王的王之近臣的職官名」,「寢官直接服侍于王左右,負責執行和傳達王日常旨意」[8],也有研究者說寢官,「近于《周禮》宮伯,是管理宮寢的近臣」[9]。這篇銘文中,王命也是通過「寢」傳達的,類似的事例也見於西周金文,如上世紀末,上海博物館新入藏了西周中期的鼎,銘文51字,其中有「隹正月既生霸丁亥,王在西宮,王令寢易大具」[10]等等。

4.寢敄簋:「辛亥,王在寢,賞寢敄囗貝二朋,用作祖癸寶。」(《商周金文集成》3941)

5.寢孳鼎:「甲子,王易寢孳賞,用作父辛彜,在十月又二,遘祖甲日,隹王廿祀。」(《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924)

6.寢魚簋:「辛卯,王易寢魚貝,用作父丁彜。」(《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141)

這三篇銘文都是寢受王賞賜,作器,鏤于金石以爲紀念,從寢敄簋銘可知,賞賜有時是在「寢」進行的。

7.寢鼎:「庚午,王令寢省北田四品,在二月,作冊友史易貝,用作父乙。羊冊。」(《商周金文集成》2710),銘文記載寢奉王命外出巡視農田,得到作冊賜貝,作父乙祭器。末署「羊冊」是族氏徽號,亦即作器者的「氏」。

這些資料都表明商代的「寢」也是職官名,且爲王的近臣,他們負責傳達王的指令,受王命外出行使某些職責,其職司與小臣有相近之處。如卜辭有:

貞惠小臣令衆黍。  (《合集》12)

辛卯王……小臣醜……其作圉……於東對。王占曰:大[吉]。    《合集》36419

前一條是關於小臣代達令衆人種黍的命令的卜辭,後一條是關於令小臣醜至「東對」,「作圉」的卜辭。東對,或認爲指靠近東部邊境的地區,「作圉」指建造關押非自由人——戰俘、奴隸、罪犯的營房。在甲骨文中,有關小臣的卜辭和記事刻辭很多,有關寢的卻很少,可能意味著作爲職官的「寢」人數不多,在數量上遠不能和小臣相比。

見於金文的「寢某」稍多,除上述列舉者外,還有「寢出」、「寢玄」、「寢」、「寢」、「寢印」等[11]。根據甲骨金文提供的有限資料,研究者只能得出了「寢」是商王近臣的推論。

二 「寢某」銘文的考古發現

據今所見,「寢印」、「寢出」、「寢魚」、「寢孳」四種銘文銅器出於科學發掘的墓葬。其中寢孳鼎出土于山西天馬曲村遺址的西周墓中,屬於後人收藏的前世文化遺物或戰利品,已屬於傳世銅器了,其餘三種銘文見於河南安陽商代遺址中的四座墓,由於出土的銅器銘文比較單純,基本可以推斷「寢某」爲其中三座墓的墓主,這三座墓爲我們認識寢官的性質提供了重要史料。

出土「寢印」銘文墓葬86ASNM25和86ASNM29在大司空村南,屬於安陽大司空村東南地墓葬群,兩墓各隨葬兩爵,鋬內均有銘文「印」二字,兩墓相距1.5米,開口層位及深度一致,平行排列。其中86ASN M25墓長3.14、寬1.90米,棺槨上都有較厚的紅漆,有腰坑,墓葬南半部被一古井打破,隨葬品存禮器:銅觚1、爵2。兵器:銅鉞1、戈6。鉞身亞腰形,弧刃,兩角稍殘,長方形內,鉞身及內飾獸面紋,通22.5、刃寬14.5釐米,屬中型銅鉞;鳥首式曲內戈皆爲實用器,大而厚重,曲內部分的花紋有凹槽,用以鑲嵌綠松石,全長約30釐米。還有銅鏡1,直徑7.5、厚0,3釐米,簡報指出截止到上世紀80年代末,殷墟發掘共出土五面銅鏡,侯家莊M1005中出土一面,婦好墓隨葬四面,此墓所出爲第六面銅鏡,雖遠不如婦好墓的精美,但在小型墓中還是第一次。玉器包括玉戈、銅柄玉矛以及玉環、玉璜、柄形飾、管狀飾等9件,其中銅柄玉矛製作精美,銅柄上有兩組用綠松石鑲嵌的蛇紋圖案,末端有簡化饕餮紋圖案,長21釐米。86ASNM29 在M25西側,長2.40、寬1.10-1.20米,腰坑殉犬1。隨葬銅鼎1、觚2、爵2,銅戈8,玉管狀器、柱狀器各1,陶簋1。根據隨葬的青銅器,兩座墓是同一時期的,青銅禮器時代爲殷墟青銅器二期中段(年代相當於武丁後期至祖庚祖甲時期)[12]。值得注意的是簡報指出,兩墓所出的四件銅爵幾乎可以說是同範所出,這意味著它們是被同一位「寢印」同時鑄造的,換言之,兩位墓主不當是先後相繼的兩代「寢印」,而是同時生活於同一家族的兩個關係十分密切的成員,其中只有一座是「寢印」之墓,從整體看,形制較大的86ASNM25可能性更大,因爲該墓與其他兩位「寢某」的墓葬有一些共同的特點。

出土「寢出」銘文銅器的80ASM539在大司空村東南,也屬於安陽大司空村東南地墓葬群,該墓口長3.30、寬1.45米,口小底大,殉一人,腰坑殉一犬。隨葬品近百件,有青銅器86、陶器2、玉石骨蚌製品11。其中青銅禮器14件,包括鼎、甗、簋、盤、罍、鴞卣、斝、觶、鬥、箕形器各一件,觚、爵各兩件。青銅兵器68件,包括青銅鉞1,通長22.4、刃寬16.8釐米,飾獸面紋。又,銎斧1、戈13、矛1、環首刀1、鏃50、弓形器1。此外有骨鏃5。數件銅器有銘文,如簋內腹壁銘文「辰寢出」、盤底圈足內銘文「鼓寢」、爵鋬內銘文「寢出」、斝底銘文「亞」。青銅禮器的時代亦爲殷墟青銅器第二期中段。簡報指出在十多件青銅兵器中,環首刀和銎斧與殷墟常見的兵器迥異,可能是由北方草原地區傳入的。從隨葬銅器組合看,M539接近小屯M18,但墓主身份低於M18的墓主,根據銅器銘文,簡報推測此墓主爲出族人,寢可能是墓主擔任的職務[13]

出土「寢魚」銘文銅器的是殷墟西區M1713,屬於該片族墓地的第七墓區。墓長3.00、寬1.56米,有腰坑,墓中殉人3、殉犬2。隨葬品190餘件,包括陶器10、青銅器91、玉石器46、骨蚌製品46。其中青銅禮器17件,有鼎4、甗1、簋2、斝1、爵3、觚2、卣1、尊1、盉1、盤1。青銅兵器65件,包括鉞2,一件通長19.3、刃寬16.6釐米;另一件通長20.1、刃寬16.6釐米。又,戈30、矛30件,卷頭刀一對,馬頭刀1。墓葬年代屬於殷墟四期晚期,即帝辛時期,從隨葬品看墓主擔任過重要的軍事職務。青銅禮器中有五件帶有銘文的實用器,即:Ⅰ式鼎M1713:27器內銘文「壬申,王易寢魚貝,用作兄癸,在六月,隹王七祀翌日」;Ⅰ式簋M1713:33器底銘文:「辛卯,王易寢魚貝,用作父丁彜」;Ⅰ式爵M1713:50器銘同簋,蓋銘「亞魚」;Ⅱ式爵M1713:43、44鋬內銘文皆作「亞魚父丁」。簡報認爲「魚」爲墓主族名,亦即氏族徽號,「寢」是墓主身前擔任的職務,「亞」可能是墓主生前的貴族爵稱[14]

這三座寢官之墓有一些共同的特點,第一,都屬於小型墓中形制較大、有成套禮器隨葬的墓,而且不僅有較多的兵器,還都有中型青銅鉞,可見墓主生前不僅是有一定地位的中等貴族,也是權力較大的軍事長官[15]。第二,都有一些小型墓中少見甚至不見的隨葬品,例如86ASNM25的銅鏡、80ASM539的環首刀和銎斧,簡報還指出,總體看M539墓主身份低於可能是殷王室成員的小屯村北M18墓主,但該墓隨葬有鴞卣和鬥,這兩種器類曾見於婦好墓,卻不見於M18[16]。殷墟西區M1713除有兩件銅鉞以外,還有一對卷頭刀,研究者指出,近半個多世紀以來,殷墟科學發掘出土的卷頭刀只有7件,出於4座墓,且都與青銅鉞共存,有迹象表明其用途不僅是武器,還是一種「明貴賤,辨等列」的禮器,然而M1713隨葬戈、矛各30件,與同爲隨葬青銅鉞兩件、卷頭刀一對的戚家莊M269隨葬戈、矛多出一倍以上[17]。隨葬品中的一些少見器類可能與寢官作爲王之近臣,有更多機會隨王出征、受王的封賞有關,而隨葬兵器數量的這一差異是否意味著寢官與軍隊中一般的武官還有所不同,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從隨葬青銅器銘文看,「寢某」銘文往往與「亞」有聯繫,如M539有「寢出」銘文的簋、爵與有「亞」銘文的斝共存;M1713青銅爵器銘自稱「寢魚」,蓋銘有「亞魚」徽號。這些銘文中的「寢」是官名,亦即職稱,「出」和「魚」是族名,「寢出」、「寢魚」均指個人,即任寢官的出族、魚族的代表人物。「亞」在商代是高級軍職,卜辭中常見作爲職官名的亞,如「亞雀」、「亞」、「亞旁」[18],金文中還有「亞醜」,其結構與含義同於「寢出」、「寢魚」,都是用職稱加族名表示人名,從相關聯的資料可知,這種高級軍職往往授予強宗大族的代表人物(如雀、)和與國伯長(如旁、醜)[19]。不過在這些與「寢某」共存的「亞」字銘文應是作器者的氏,而不代表作器者的官職爵位。

在金文中,除了有表示作器者個人的名號外,往往還標出他的族氏徽號——氏,《左傳·隱公八年》記載:

公問族于衆仲,衆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爲諡,因以爲族。官有世功,則由官族。邑亦如之。

可見「氏」來自世功官邑,不僅承載了血緣的譜系,更是社會身份的象徵,這是族氏徽號受到重視的原因。而以地名、官名、祖先之名「命氏」的習俗,使得「亞」或「亞某」可能成爲其後人的「氏」,換言之,銘以「亞」字銅器的作器者可能是身居「亞」職的高官,也可能是曾居「亞」職高官的後裔,正因如此,隨葬銅器銘文中有「亞」或「亞某」的墓主身份地位會有很大差異。

花園莊M54出土「亞長」銘文青銅器群[20],郭家莊M160出土「亞址」、「亞址」銘文青銅器群[21],兩座墓的時代分別屬於殷墟文化二期偏晚和三期偏晚,但有不少共同因素,第一,有大量的隨葬品,不計銅鏃、銅泡、金箔等小件,M54出土隨葬品577件,其中青銅器265件重量324公斤;M160出土隨葬品353件,其中青銅器291件重量253公斤。第二,隨葬的青銅禮樂器都在40件以上,都包括有方鼎2,觚、爵(或角)9-10套,鬥1,編鐃3。第三,隨葬兵器多,都有一件通高30餘釐米以上、重4-5公斤上下的大型銅鉞,並有兩件以上通長20釐米以上、重0.6-0.7公斤上下的中型銅鉞。戈的數量分別爲73和119件、矛分別爲78和97件、鏃分別爲881和906枚;都有卷頭大刀,分別爲3和2件;都有與禦馬相關的裝具弓形器[22]、銅策,且都隨葬一套鏟、錛、鑿等工具,M160還有附葬的車馬坑、馬坑。表明這兩座墓的墓主都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握有兵權,並擁有車騎,當即身居「亞」職的高官。

殷墟還發現一座出土「亞」、「」銘文銅器群的墓葬劉家莊北M1046[23],時代爲殷墟四期偏晚段。也有大量的青銅禮器、武器隨葬,但是和以上兩墓相比,總體看要差一個等次。例如該墓隨葬品302件,包括青銅器123件,總數不及前兩墓的二分之一。其中禮器33件,報告指出爵、觚、角共10件,相當隨葬5套青銅觚爵的墓葬,也有方鼎2、鬥1,但是沒有樂器。兵器包括戈28、矛27、鏃183、帶有鏤空式脊棱的直柄刀1,但沒有象徵軍權的青銅鉞。有弓形器1和錛、鑿、小刀三種工具,但未見有策。此外墓中出土石璋55,18件有墨書文字,是有別於以上二墓的。報告推定墓主身份應屬擔任一定武職的殷代高級貴族,這當然是有道理的,不過墓主可能並不身任「亞」職。因爲根據發掘報告,墓葬屬於帝辛時期,少數銅器卻有偏早的特徵,方彜可能是三期傳下來的,圓斝與可以作爲「三期的典型標本」[24]的西區墓GM875素面斝相近,與殷墟四期的斝差別較大,所以該墓隨葬的斝時代可能也較早。值得注意的是這兩件時代較早的器物上已經出現了「亞某」之銘,如方彜蓋銘「」、器銘「亞」,斝鋬內銘「」,說明早在殷墟三期時該族已有此徽號,換言之,至遲在康丁武乙前後,該族的代表人物已用「亞」之名,此後作爲家族的徽號——氏,一直沿用到墓主生活的帝辛時代。所以即使M1046的墓主不曾擔任「亞」這一高級軍職,仍可以鑄造、擁有並以「亞某」銘文銅器群隨葬,只是墓葬規格要與身居「亞」職的高官有別。

從M539 和M1713兩座墓的規格看,不僅與出土「亞醜」銘文的山東益都大墓相去甚遠,就是和花園莊M54、郭家莊M160相比,在墓葬大小、殉人殉犬和隨葬品數量、青銅禮器組合等方面都有相當大的差距,而且墓主既然身爲寢官,屬於中等貴族,不可能同時又任高級軍職「亞」,所以兩墓中的「亞」也只能是作器者的「氏」。

「寢某」以「亞」或「亞某」爲氏,還見於《商周金文集成》5203卣銘,作「亞父乙寢」,表示亞氏之寢所作父乙的祭器。又,上引第7條金文寢鼎銘,末識其氏爲「羊冊」,冊通常表示「作冊」,是商王重要的近臣,有研究者還指出根據科學發掘資料,有迹象表明作冊在任職期間也領兵作戰[25]。這表明商代的寢官往往由世代擔任商王朝重要官吏,尤其是有武職傳統的家族成員擔任。

將「寢某」銘文放在整座墓葬提供的歷史大背景下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寢官和小臣的區別,寢官雖然也是王的近臣,傳達和執行王的指令,卻同時擁有兵權,社會地位遠高於小臣。寢官往往以「亞」或「亞某」爲氏,意味著任命這一職官時,對其家族傳統的重視,也反映了和其他武官相比,「寢」同時作爲王的近臣,有較爲特殊的地位。

三 傳世文獻的印證

《說文》宀部有「寑」,釋爲「臥也」。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指出,「李善引《論語》鄭注,臥必於室,故其字從宀,引伸爲宮室之稱。」可見「寢」表示「宮寢」或「寢宮」是引申義,不過寑的本義釋「臥」還有待探究,因爲在古代,寢或寢庭還是行政事的地方,丁山早年的意見有值得重視的合理成分。

卜辭中商王的「寢」有多種名目,後世君王的宮寢逐漸規範化,《周禮·天官塚宰·宮人》有「宮人掌王之六寢之修」,鄭氏注:「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路寢以治事,小寢以時燕息焉」。路寢,也稱大寢,或解釋爲正殿,是處理政事的場所,前人多有論述,如《禮記·玉藻》記述:「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孫希旦《禮記集解》解釋說「朝,謂臣朝君也。辨色,昧爽之後也……小寢,燕寢也……君既退適路寢,卿大夫亦治事於治朝之左右,或事有當入謀於君者,若孔子攝齊升堂是也。故君未可即退,俟大夫治事畢退朝,然後退適小寢適服也。此雖言諸侯禮,其實天子亦然。」[宋]易袚《周官總義·小宰》解釋「宰夫之職」,則述及「天子有三朝,曰燕朝、曰治朝、曰外朝。亦有五門,自外而內則曰臯門、曰庫門、曰雉門、曰應門、曰路門,《書》以路門爲畢門,師氏以路門爲虎門,皆王者眡朝之地也。後鄭謂燕朝在路門之內,又謂在路寢之庭至門,其實一也。」還進一步考訂寢門即路門,路門內爲燕朝,路門外爲治朝,總之,寢門內外都是王「眡朝」,即處理朝政的地方。

《左傳·成公六年》還有一則在路寢之庭議政事的實例:

晉人謀去故絳,諸大夫皆曰:郇、瑕氏之地……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爲仆大夫。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謂獻子曰:何如?對曰:不可……

記載晉景公在治朝聽取衆大夫關於遷都的意見以後,徧揖群臣而退,仆大夫韓獻子(厥)隨入寢庭,君臣進一步討論新都選址問題,韓厥分別分析了選址郇、瑕氏之地(解池一帶)和選新田(侯馬)的利弊,「公樂,從之。夏四月丁醜,晉遷于新田。」其中的「寢庭」,杜預注:路寢之庭。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解釋說「寢,路寢,亦曰正寢,人君一般在此理政,遇齋戒或疾病,亦居於此。寢庭,路寢外庭院。」[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也說「公于路寢堂下,與獻子議遷國之事,古者天子諸侯皆有三朝,以魯制言之,庫門之內爲外朝,雉門之內爲治朝,路門之內爲燕朝,治朝與燕朝皆可謂之內朝,《文王世子》公族朝於內朝謂燕朝也。」

以上說明直到春秋時,寢仍是治事之所,甲骨文中常見建造宮寢的卜辭,如「其令多尹乍王寢」、「宅新寢」、「宅東寢」,還有「於西寢」、「於東寢」的對貞[26],這些「寢」也不可能都是王居之所。

再從寢字的初文看,字從宀、從帚或從宀、從帚、從又,尤其是後者,更明確是在室內以手執帚行事的形象,是一個會意字,如果表示一個處所,正有「治事之所」的意思。在甲骨文中,還有一個表示畜牧族武裝入侵的專字,作、,從牜從帚或從牜、從帚、從又,同樣是會意字,隸定爲、,或釋「侵」。寢字與在字形上的區別,只是分別從宀和從牜,應反映場所、物件或手段不同,核心含義應有雷同,可爲「帚」或含有「治事」之義提供旁證。從而表明釋「臥」並非「寢」之本義,寢官職司也不應是僅僅服侍于王的左右和管理宮寢。

作爲王之近臣的「寢」執掌中型銅鉞,有較高的軍事指揮權,這是我們很容易聯繫起晉國「將新軍」的韓獻子「且爲仆大夫」。仆大夫,一般認爲相當《周禮·夏官》太仆之職,也是王之近臣,其職責爲:

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諸侯之複逆。王視朝,則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禦仆與禦庶子。祭祀、賓客、喪紀,正王之服位,詔灋儀,贊王牲事。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凡軍旅田役,贊王鼓。救日月亦如之。大喪,始崩,戒鼓,傳達于四方,窆亦如之。縣喪首服之灋于宮門。掌三公孤卿之吊勞。王燕飲,則相其灋。王射,則贊弓矢。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王不眡朝,則辭於三公及孤卿。

這包括上傳下達臣下的奏事與王之教令;負責管理路寢門外報時、奏事所用的大鼓;祭祀、賓客等重大王事活動中爲王輔佐;王以大事出入宮門時別乘車爲王前驅;征伐、田獵、日月食須王親鼓時協同于王;王宴飲、主持朝政、行大射之禮時在王左右相助;對於三公孤卿等高級官吏的吊喪和勤勞王事後要代王出動慰問;王因故不能視朝時要代王通告公卿等高級官吏。其事類有些與官屬太仆的小臣相近。《周禮·夏官》小臣之職司爲:

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灋儀。掌三公及孤卿之複逆,正王之燕服位。王之燕出入,則前驅。大祭祀、朝覲、沃王盥。小祭祀、賓客、饗食、賓射掌事,如大仆之灋。掌士大夫之吊勞。凡大事,佐大仆。

文中的「燕」,鄭注「謂燕居時也」,「燕出入,若今遊于諸觀苑」,所乙太仆是在國之大事方面協助于王,小臣更多的體現爲直接服侍于王左右,負責執行和傳達王日常旨意。關於「爲前驅」,孫詒讓進一步考訂太仆驅以車,小臣則是步行執戈先後,爲路寢之常衛[27]

《周禮》之名始見於劉歆,屬於晚出的古文經,曾有僞書之說,但是從上述有關太仆及小臣職司的記述中,還可以發現商代寢官及小臣的某些影子。商代的寢官可能更接近于《周禮》夏官太仆,雖然在《周禮》中,太仆已淪落爲掌雜事之官。天官塚宰和夏官司馬的《敘官》賈公彥疏指出,宮正「主任三公卿大夫之身,爲宮中官之長」,宮伯「主宮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序,授其舍次之事」,都屬於掌宮事之官,而仆的主要職責是侍禦於君,「凡言仆禦者,是武衛之事」,聯繫商代的寢官隨葬的青銅武器,啓示我們字包含的「治事」,亦爲「武衛之事」,由於「寢」是王之近臣,主要職責是侍禦于宮中,顯然應是負責王宮守衛。

歷史上官制是不斷演化的,尤其是和三代相比,官僚機構愈加繁多,官吏職司愈加具體,《左傳》和《周禮》雖然與商代有很大距離,仍會保留某些歷史的孑遺,例如作爲官名,春秋時楚國有「寢尹」,歷來認爲是管理宮寢的官,[宋]程公說《春秋分記·職官》有「寢尹蓋司王之寢處」。但《左傳·哀公十八年》記載一則寢尹被授予軍事指揮權的實例:「巴人伐楚,圍鄾」,楚惠王使公孫甯爲右司馬「帥師而行。請承,王曰: 『寢尹、工尹勤先君者也。』三月,楚公孫甯、吳由於、薳固敗巴師於鄾」。所謂「勤先君」,指定公四年楚昭王遭遇強盜,寢尹由於以背受戈,保護了昭王。公孫寧請任命輔佐官,惠王遂任命寢尹吳由於、工尹薳固爲輔。這不僅說明寢尹「司王之寢處」要負武衛之責,而能被任命爲出征主帥的輔佐官,也應與歷史上的寢官曾擁有軍事指揮權的傳統有關。

綜上所述,商代的寢官主要職責不是一般的管理宮寢之事,而是擁有一定的軍事指揮權、負責王宮守衛的武官,這不僅有考古學的證明,還得到了古文字、古文獻的支援。從殷墟卜辭可知,商代守衛武裝包括多犬衛、多馬衛、多射衛,負責王宮、王都、王畿守衛。王宮守衛部隊的核心最早是從王的扈從軍演化來的,基本構成爲王族子弟和臣、仆等王之近侍,有研究者考訂,這種守衛部隊在西周就是虎賁——虎臣,屬於軍事系統,文獻中的虎士相當金文中的虎臣,虎賁爲其長,在金文和文獻中師氏在虎臣之上,則虎賁之職或相當於師氏之一[28]。而在商代,王宮守衛部隊之長當爲「寢」,其職權、地位顯然在「亞」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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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山《甲骨文所見是族及其制度》,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68-69頁。該書寫作較早,初版於1956年。

[2] 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2042姚孝遂按語,中華書局1996年。

[3]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1956年版,第478頁。

[4] 邨笛《卜辭考釋數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中華書局1981年。

[5] 劉一曼《論安陽殷墟墓葬青銅器武器的組合》,《考古》2002年第3期。

[6] 張秉權《殷墟文字丙編》第317片考釋,臺灣臺北史語所,1965年。

[7] 《甲骨文合集》13575。

[8] 朱鳳瀚《作冊般黿探析》,《中國歷史文物》2005年第1期。

[9] 李學勤《作冊般黿考釋》,《中國歷史文物》2005年第1期。

[10] 陳佩芬《新獲兩周青銅器》,《上海博物館集刊》第八期,2000年。

[11] 《商周金文集成》8295、8296、10029、5302,鍾柏生等《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14,藝文印書館2006年。

[12]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安陽隊《1986年安陽大司空村南地的兩座殷墓》,《考古》1989年第7期。

[13]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安陽隊《1980年河南安陽大司空村M539發掘簡報》,《考古》1992年第6期。

[14]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安陽隊《安陽殷墟西區一七一三號墓的發掘》,《考古》1986年第8期。

[15] 楊錫璋、楊寶成《商代的青銅鉞》,《中國考古學研究—夏鼐先生考古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16]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安陽隊《安陽小屯村北的兩座殷墓》,《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17] 劉一曼《殷墟青銅刀》,《考古》1993年第2期,又《論安陽殷墟墓葬青銅武器的組合》,《考古》,2002年第3期。M269墓葬資料見安陽市文物工作隊《殷墟戚家莊東269號墓》,《考古學報》1991年第3期。

[18] 《合集》22092、32272、26953。

[19] 殷墟卜辭有「旁方」(《合集》6666),山東益都蘇埠屯發現過出土「亞醜」銘文大鉞的商代晚期大墓(見山東省博物館《山東益都蘇埠屯第一號奴隸殉葬墓》,《文物》1972年第8期),故「亞旁」、「亞醜」當爲方國伯長。

[20]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編著《安陽殷墟花園莊東地商代墓葬》,科學出版社2007年。

[21]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編著《安陽殷墟郭家莊商代墓葬》(1982年~1992年發掘報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

[22] 參見林沄《再論挂繮鈎》,載于《林沄學術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孫機《商周的「弓形器」》,《中國古輿服論叢》(增訂本)文物出版社2001年。

[23] 中國社科院考古所安陽隊《安陽殷墟劉家莊北1046號墓》,《考古學集刊》15 文物出版社2004年。

[24] 見鄭振香 陳志達《殷墟青銅器的分期與年代》,中國社科院考古所編《殷墟青銅器》,文物出版社1985年。此外,此墓隨   葬的帶有鏤空式脊棱的直柄刀,似屬於劉一曼《殷墟青銅刀》(《考古》1993年第2期)一文所論「流行於殷墟早期,中期罕見」的Ⅲ式直柄刀,也爲墓主屬於世家大族,墓中會有非本人鑄造的青銅製品提供旁證。

[25] 劉一曼《論安陽殷墟墓葬青銅武器的組合》,《考古》,2002年第3期。

[26] 《甲骨文合集》32980、24951、13569、34067。

[27] 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2496-2512頁。

[28] 王貴民《商周制度考信》,明文書局1989年版,第211-2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