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全解】6 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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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訟卦 天水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九五,訟,元吉。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卦辭  初六  九二  六三  九四

 九五  上九  彖傳注

【卦名】

今本:訟 帛書:訟 歸藏:訟 秦簡:訟 上博簡:訟 清華簡:訟 帛書《易之義》:容 海昏:訟

《說文》:「訟,爭也。从言公聲,曰:謌訟。」「,古文訟。」段注:「公言之也。」「訟頌古今字,古作訟,後人假頌皃字爲之。」

依《說文》,訟本意為「爭」,爭取、爭訟、爭辯之義,但也有謌訟的意思,後來則以「歌頌」來假借「謌訟」。《周易》中則應當作爭訟的訟。另有古文寫作,今文解譯為䛦。

訟卦是少數卦名上最沒爭議的一卦,包括各種出土資料及歸藏易,卦名都一致叫「訟」。唯獨帛書逸傳中的《易之義》作「容」,與䛦同樣從谷,應是「訟」的同聲假借。

訟字從公從言,段注並以「公言」來解釋,也就是公斷之言,訴訟的訟。通常人與人之間有爭執,才需要取得公斷,也就是訴訟。

《爾雅》:「訩,訟也。」訟通訩,訩從凶從言,爭訟時往往是口出惡言,因此通訩。《雜卦》說:「訟,不親也。」凡爭訟,人與人惡言相向的同時也造成疏離而不親。

自古「言」之象就相當混亂。傳統以來象數易支持者多以《說卦傳》「兌為口」、「為口舌」而進一步以兌為言。虞翻則是以震為言。依《釋文》,《九家易》在《說卦傳》中以乾為言,明來知德從之。

求諸《周易》全文,有「言」之卦包括需九二「小有言」、訟初六「小有言」、師六五「利執言」、明夷初九「主人有言」、夬九四「聞言不信」、困「有言不信」、革九三「革言三就」、震卦辭及初九「笑言啞啞」,震上六「婚媾有言」,艮六五「言有序」、漸初六「有言」。

以兌為口的原因,可能來自震卦一卦中就有三次出現言,且震為鳴,與言的確有關。以乾為言者,有好幾卦都出現了乾象,若以乾為言,坎為谷,則古訟字「䛦」與卦象是完全一致的。但除了這些取象,還有可能是坎為言。以上諸卦爻,多數都可直接或間接找到坎象(含上下體及互體),因此也可能是以坎為言。

精確來說,兌之象為口為「說」,「說」與「言」並不一樣,說是說服、和顏悅色的說。《說卦》「兌為巫、為口舌」也顯示出兌之為「說」是一種像是巫者一樣天花亂墜、舌燦蓮花的「說」。相較之下,「言」則是口出惡言的言,因坎本為血為加憂,言語上的流血加憂即言。又坎為耳,聽得到的加憂即是言。

訟卦從言從公,言字即由坎之卦象而來,並以乾君為「公」斷之大人,因此「訟」卦也是卦名取自卦象之例。類似的例子如蹇卦,上博簡作「訐」,通「謇」,「言」字旁亦取自坎象。原卦名蹇,亦是言語難行之義,完全與卦象相符。
 

訟亦有公正之義。上乾為公,下坎為正,因此有公正之象。坎為律、為法為正。《爾雅釋言》:「坎,律,銓也。」《彖傳》蒙卦說「蒙以養正」,艮上為養,下坎為正。師卦「能以眾正,可以王矣」,上坤為眾,下坎為正。

要注意的是,訟之官司,是屬於財產上的爭議,而不是罪刑之判定。《序卦》說:「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鄭玄:「訟,猶爭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辯財曰訟。」「辯財」即爭財的意思。《周禮》鄭注:「爭罪曰獄,爭財曰訟。」「以兩造禁民訟」鄭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意思為雙方有財產方面的疑義時,應當請兩方同上公堂,此即「兩造」,以防止人民之間的訴訟。因此「訟」類似於現今的民事訴訟,專門決斷人民之間的財產爭議,得訟卦並不會有牢獄之災,但要注意的是利益上的衝突與糾紛,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人際關係不和。

《周易》談刑事(獄),決斷人之有罪無罪者是在噬嗑卦:「噬嗑,亨,利用獄。」再如初九說「屨校滅趾」及上九「何校滅耳」。若擴大至《大象》,談到「獄」的除了噬嗑還有豐、旅、賁、中孚。

《易之義》說「容(訟)者得之疑也」,得訟卦要注意,所得到的會是有疑義、有爭議的。

【卦義】

訴訟、爭辯、爭吵。先吉後凶。凡事退讓為上策,退一步海闊天空。

《序卦》:「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卦序上訟與需卦是上下相反的一對卦,是繼屯、蒙兩卦而來。屯蒙為文明初始的啟蒙階段,到需卦為養民的飲食之道,演變至訟卦則是因資源分配不均而有了糾紛與爭執。

訟卦內水險而外剛健,象徵一個人的內心凶險而又剛強求勝;對於自己的危險想法堅持到底,一意孤行。因此而與人興訟、爭吵。

《象傳》:「天與水違行,訟。」乾天陽氣上行,下卦坎水下注,為天水違行之象。不過荀爽這麼注:「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荀爽的注解也多為後世易學家所接受,「訟」之卦象來自於天與水的行走方向不一致。乾天由東向西轉,坎水從西向東流。

《彖傳》:「終凶,訟不可成也。」孔子:「必也使無訟乎!」訴訟走到底,那麼就是凶。反之,放下堅持、退一步海闊天空,是得訟卦的最佳對策。王弼注曰:「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訟卦吉道在於防患於未然,讓爭訟自始就不起;一旦訴訟發起,就算勝訴,還是凶。這有如戰爭,只要戰事起,就算戰勝,一樣不是美事。

訟卦是禍中有福,福中有禍,福禍相倚的一卦。往往先吉者後來變為凶,反之則先凶則後吉。這是因為訴訟若是開始有利,反而因此與人結怨,更增強其危險的想法,並積下惡因,所以勝利的喜悅不會太久。反之,若開始就失利,反而因此讓人早日看開而放棄心中堅持,不再與人做無謂的爭吵,因而最後得吉。

訟卦典故可能出自文王斷虞芮之訟,《史記.周本紀》:「詩人道西伯,蓋受命之年稱王而斷虞芮之訟。」又曰:

西伯陰行善,諸侯皆來決平。於是虞芮之人有獄不能決,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讓畔,民俗皆讓長。虞芮之人未見西伯,皆慚,相謂曰:「吾所爭,周人所恥,何往為,祇取辱耳。」遂還,俱讓而去。諸侯聞之,曰「西伯蓋受命之君」。

虞芮兩國因邊境爭田之事而找上文王來做公斷,一進入周地,見到周人相互禮讓,無有相爭,一片和諧,於是感到慚愧而回,將彼此所爭的田地讓出做為閑田,也就是兩國相隔的邊界之田。

此事《說苑.君道》亦有記載:

虞人與芮人質其成於文王,入文王之境,則見其人民之讓為士大夫,入其國則見其士大夫讓為公卿,二國者相謂曰:「其人民讓為士大夫,其士大夫讓為公卿,然則此其君亦讓以天下而不居矣。」二國者,未見文王之身,而讓其所爭以為閑田而反。孔子曰:「大哉文王之道乎!其不可加矣!不動而變,無為而成,敬慎恭己而虞芮自平。」故書曰:「惟文王之敬忌。」此之謂也。


六爻大致以能夠無訟為吉。陽爻都是與訟者,陰爻則是不與訟者,此初六與六三之「終吉」。四個陽爻雖然都是與訟者,九二是興訟的主爻,因處下卦坎中,但居下卦而得中,九四則在九五之下,兩個陽爻都是「不克訟」而得無眚或吉者。九五位居尊位,為能夠裁決爭訟的主爻。陽剛中正,只有公正而不偏袒,大善而得吉。所謂大善之吉,是要能夠做到「自始無訟」。上九是唯一打贏官司者,因此得鞶帶之賜,但也很快遭受「終朝三褫」之禍。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 《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 《雜卦》:訟,不親也。
  • 帛書《易之義》:嬬者得之畏也,容者得之疑也。

【今解】

訴訟,有誠信,鬱悶而恐懼,中庸則吉,讓訴訟走到底則凶。利於拜見大人,不利於涉險過大川。

訟卦坎水在內為憂心之象,故曰窒惕。乾陽往居在外,坎險在內,故不利涉大川,不宜冒險行事。
 

【字義】

  • 有孚窒惕中吉:有多種不同的讀法。《釋文》:「窒,張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馬作咥。惕,王注或在惕字上,或在下,皆通,在中吉下者非。中如字,馬丁仲反。有孚窒為一句,惕中吉為一句。」鄭玄注:「有孚咥,咥,覺悔貌。」依《釋文》及鄭玄注,當讀作「有孚窒,惕中吉」。宋明儒皆從之。依王弼,此段讀為「有孚窒惕,中吉」:「无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毓鋆批讀《來註》讀做「有孚、窒、惕、中、吉」,以有孚、窒、惕、中四項德行為「吉」之條件。
  • 有孚:孚為誠信,信實。
     
  • 窒惕:戒慎恐懼的樣子。窒,塞,堵塞,形容內心苦思而鬱悶的樣子。惕,《說文》:「敬也。」「敬」即今之「警」,警惕、警戒之義。但歷代皆注解為「懼」,恐懼的懼。例如虞翻:「窒,塞止也。惕,懼二也。」孔疏:「窒,塞也。惕,懼也。」窒惕,內心塞止憂鬱而恐懼,形容戒慎恐懼的樣子。「窒」鄭康成作「咥」,曰:「有孚咥,咥,覺悔貌。」依鄭注,此段爻辭應讀為「有孚咥,惕中吉」。意思為,誠心反省悔悟,心懷警惕,那麼為吉。馬融:「咥讀為躓,猶止也。」
  • 中吉,終凶:中吉言興訟不宜,具備誠信,知道深思與戒慎恐懼,能秉持中庸之道,才得為吉。終凶,終指終究興訟,堅持讓官司走到底,如此則凶。「中吉,終凶」或可解釋為時間、過程上的「中」與「終」,也就是所問之事發展到中間時為吉,但到最後(終)將轉為為凶。《象傳》:「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此以德行來解釋中與終,「剛來而得中」意指九二,「利見大人,尚中正也」大人意指九五。
  • 不利涉大川:坎為水,為大川,喻危險。不利涉大川喻不宜行險。此呼應前面說的「中吉」,「終凶」。程頤:「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 君子以作事謀始:從一開始就避免訴訟之發生,防訟應該從最源頭開始。王弼:「无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王弼認為契約之不明才是訴訟發生的主因,因此應該在一開始就把制度、契約等形式的事做好,有德之君會從司契上下手,而不是責怪於人。
     

【筮例】

《穆天子傳》:「天子筮獵苹澤。其卦遇訟 。逢公占之,曰:訟之繇,藪澤蒼蒼,其中□宜其正公,戎事則從,祭祀則憙,畋獵則獲。□飲逢公酒,賜之駿馬十六,絺紵三十篋。逢公再拜稽首。」郭璞注:「水性平而天無私,兵不曲撓則戎事集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今解】

不讓事情長久持續,雖然有些輕微的言語中傷,最終為吉。

初六為訟卦的開始,也是爭訟的最早階段。能夠在一開始就知道爭訟並不是什麼好事,所以不會因為堅持而讓爭訟持久下去。因為不堅持,所以最後為吉。

【字義】

  • 不永所事:不讓爭訟持續。永為長久。事,指爭訟之事。《象傳》:「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不讓訴訟之事維持下去,因為訴訟不可以長久。
  • 小有言:會有輕微的言語中傷。需九二亦曰「小有言,終吉」。程頤注曰:「小有言語之傷,而无大害。」言在《周易》中多屬負面的意思,指言語上的中傷。《説文》:「直言曰言,論難曰語,从口䇂聲,凡言之屬皆从言。」許慎以「直言」與「論難」對舉來分辨「言」、「語」,以理論、議論方式責難人就是「語」,若是直接說出來,就是「言」,因此「言」為直言之「難」。高亨認為言是)之誤,因兩字古文形近,《說文》:「,語相訶歫也,从口歫䇂。䇂,惡聲也,讀若櫱。」「䇂,辠也,从干二。二,古文上字。」䇂為罪,形構為干上,即犯上之意。 從口從䇂,因此為言語冒犯之義。《象傳》:「雖小有言,其辯明也。」雖然小有言語上的中傷,但是事能能夠辯明就好,不需走上訴訟之路。坎為言,詳說請參考訟卦〈卦名〉的說明。初六居坎之始,因此為小有言。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今解】

訴訟輸了,因此逃回自己的城邑,城邑人口雖然只有三百戶之多,但足以提供保護而免於禍害。

【字義】

  • 不克訟:訴訟輸了。克,勝。不克,不勝,失敗。
  • 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讀作「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或「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意思相同,意指因爭訟不過而逃回到自己的城邑,其城邑只有三百戶人家。歸,回去。逋,音ㄅㄨ,逃避、逃竄。邑,原本為「國」,或大夫之封地。《說文》:「國也。」段注:「左傳凡偁人曰大國,凡自偁曰敝邑,古國邑通偁。…《周禮》四井爲邑,《左傳》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鄭注:「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禮記》鄭注:「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根據鄭注,邑是諸侯給大夫的封地。《周禮》則以邑為行政單位,「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依其大小規模,約略可用現代的鄰里,或小村莊視之,朱熹注:「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占者如是,則无眚矣。」總而言之,邑原意是國,也做為大夫之封地,但到周時又作為一個小小的行政區域。此處之邑,可能指的是大夫之封邑,三百戶則是小型的封邑。因此可推論這次官司的發起者是一個小小的大夫。另依據《周禮》,邑也可以小村莊視之。
  • 無眚:眚,音同「節省」的「省」,指人禍。災眚兩字經常連用,災指天災,眚則是人禍。現今則通稱災禍。无眚,沒有災禍。因城邑的保護而能免於禍害。
  •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陽剛居下而控訴上卦之九五,乃自取其咎。掇,音奪,拾取。患至掇,患難之來乃自取其咎。朱熹:「掇,自取也。 」鄭玄作「惙」:「憂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今解】

靠舊有的祿位供養度日,堅定而艱困,最終為吉。或者能夠為大王做事,但無法有所成就。

六三乘九二與上九相應,九二為興訟者,罪魁禍首。乘九二雖為逆但與上九之君子相應,此為「或從王事」之象,《象傳》曰:「食舊德,從上吉也。」六三爻變下卦成巽,巽為順,為不果,能順而不果於訟,因此轉為吉。

坤卦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无成有終。」與訟六三極為類似。

朱熹:「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楊啓新:「食舊德,安其分之所當得,是不與人競利也。或從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與人競功也。」

【字義】

  • 食舊德:德為得。食舊德,食自己舊有或既有的所得(如祿位),因自己先前之所得而得以受到供養。許慎《五經異義》:「食舊德,謂食父故祿也。」孔穎達:「食其舊日之德祿位。」程頤:「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朱熹:「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
  • 貞厲:貞定而危厲。貞,定,堅定、堅持。厲,危厲,危險,艱困、艱難。
  • 或從王事:六三能承載九四,並與上九相應,上與乾(王)相合,為或從王事之象。「或」字代表事情不是必然,而只是一種可能,或者是可能的選擇。
  • 无成:無法有成就。畢竟有所爭議,僅得無咎。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今解】

訴訟失敗,回去即聽從命令,允諾遵守命令,安定守正則吉。

【字義】

  • 復即命渝安貞吉:多種讀法,「復即命渝,安貞吉」,「復即命,渝安貞,吉」,「復即命,渝,安貞,吉」。漢及三國時讀作「復即命渝,安貞吉」或「復即,命渝,安貞吉」,意思相通。如虞翻曰:「變而成巽,巽爲命令,故復即命渝。動而得位,故安貞吉。」侯果:「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詔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王弼:「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己,故吉從之。」但自宋明以後多改讀作「復即命,渝安貞,吉」。如程頤:「復即就於命…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也。方不順也。」來知德:「復即于命者,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變而安貞者,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象傳》:「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配合第一種句讀為「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若配合第二種句讀則為「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宋儒之後對於「命」有種崇拜,將其與「天命」聯想在一起,認為那是「正理」,而渝為改變、毀壞。「命」既然是至高無上之正理,當然是不可改變與毀壞者,因此強將兩字切斷。
  • 復即命渝:傳統依此讀法時,大致上解釋為立即改錯,更改命令。復,回家,返回,引申為回歸根本、改過遷善。即,立即。命,命令。渝,改變,毀壞。命渝,改變命令。《說文》:「渝,變汙也。」渝的改變,原本是指變壞、變糟,引申為改變、毀壞的意思,這裡則指推翻原先堅持要訴訟的命令。再從九二「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爻辭來看,訟卦典故當是來自邑與邑之間的爭訟,此「命」當指一邑官長之命。
  • 復即命,渝,安貞,吉依此讀法,可解釋為:興訟者回家之後即聽從命令,同意訴訟之判決或者上面之命令,因能安定而得吉。渝,假借為俞,帛書本作俞。俞,答應,亦有「安」的意思。《爾雅·釋言》:「然也。」《禮·內則》「男唯女俞」鄭注:「俞,然也。」
  • 安貞吉:安於貞為吉。安貞,安定、安於正、安於貞定。此謂推翻訴訟的命令,不再與其他村邑爭訟之後,讓自己的村邑回到安定的狀態,如此為吉。

九五,訟,元吉。

  •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今解】

訴訟,大善而吉。

九二處下卦坎中,為興訟的成卦主爻。與其對應的九五居天尊之位,具中正之德,為裁決訴訟的治卦主爻。中正象徵的是公正而不偏袒,此為決訟者之大善。「訟,元吉」,意指訴訟要能大善而得吉,並非教人訴訟可得大吉。文王斷虞芮之訟,未及決斷,就已服人,決訟於無訟,此亦符合元吉的占斷。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今解】

可能被賜與官帶,但一個早上之內就遭連降三級。

官司最後雖然獲勝,並因此而得到許多好處,然而也因此敗德。這種好處是無法持久的,接下來會失去的恐怕比得到的還要多。上九居訟卦最上,以陽居陰,不當位。雖為最後勝利者,但爭訟非正道,所得不可久,所以才一個早上的時間所得到的鞶帶就三度被剝奪。《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以爭訟而受贈的官位,完全無法讓人所敬重。

【字義】

  • 或錫之鞶帶:可能被賜與官帶,比喻可能被升官晉級。或,不確定的疑辭。或許…,可能…。錫,同「賜」,賞賜,贈送。鞶帶,大帶,官服上的服飾,比喻官位。
  • 終朝三褫之:一個早上之內就被降三次官。比喻先前因與人訴訟所得到的,很快就會加倍奉還。終朝,一個早上之內。馬融:「旦至食時為終朝。」也就是從日出平旦到吃飯的時間。《漢上易傳.日行十二位圖》以寅時為「平旦」,辰時為「食時」,因此「終朝」大略相當於一個上午,此比喻事情變化之快速與突然。褫,剝奪,除去,指奪去先前所贈的官服、官階。三褫之,連續三次的剝奪。有加倍取回之意。

【彖傳注】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上剛下險,險而健:上下二體卦象解釋訟卦卦義。上乾為剛,下坎為險。訟卦為上剛下險,險而健之象。通常來說,《彖傳》對於卦德的闡釋都屬於正向積極的,但訟卦卦德險而健似乎是負面的,因為這正是興訟的主因。孔穎達:「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解釋經文「訟有孚窒惕中吉」,因剛來而得中。剛來而得中指九二,此以訟卦自遯卦而來,遯九三下降至二為剛來。虞翻:「遯三之二也。」蜀才:「此本遯卦。」

終凶,訟不可成也:解釋經文「終凶」,因訴訟不可成。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此以九五解釋利見大人。九二「剛來而得中」為訟卦成卦之主爻。九五當位中正,為治卦之主爻,亦為決訟的大人。程頤:「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坎在內為坎陷之象。坎為大川,大川在內為坎陷,因此不利涉大川。反之,需卦為利涉大川,剛健而不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