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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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卦〈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五陰盛長,一陽消蝕,故曰剝,小人害君子也。君子之去小人也,明聲其罪,與眾棄之,用夬也;小人之害君子也,萋菲浸潤以浸蝕之,使日消月削而不自知,用剝也。不利有攸往,為君子謀也。小人道長而君子孤,不可以有所為,亦不可以輕於去。安坤之順,守艮之止,巽言晦迹,留其身以待天行之復,則今之不利攸往者,即異日之利有攸往者也,豈止全身遠害已哉。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剝之為卦,純坤剝重乾也。上乾,廬也,陰所庇也。下乾,牀也,陰所安也。初在下而先剝,是剝足也。剝足者意不在於足也,欲剝牀而先足,是剝牀以足也。小人之害君子也,先於所忽而易摇者,中傷之使漸至於陷溺,亦猶是也。貞與楨同,牀幹也。足壞則幹傾,是剝小以蔑大也。至於蔑貞,則牀圯而剝者,亦失所安,故君子與小人俱凶也。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凶。

辨,牀陛也,在足與身之間,所以辨别上下者也。剝牀以辨者,先剝足,次及辨也。小人之害君子也,亂其紀綱,壞其名節,使其不能自白,亦猶是也。辨剝則幹愈傾矣,事與初同故,凶亦同也。

六三,剝之,无咎。

三在陰中,獨與陽應,是小人而保全君子也。當剝之時,君子不能相救,惟小人能救之。同為小人,同剝君子,而獨於剝之中,陰行其救之意,則羣小不疑,而君子實受其福,許以无咎,不沒其善也。

六四,剝牀以膚,凶。

膚,牀簀也。四變離,華而睆,有簀象焉。三當牀身,四在其上,而剝之,故剝以膚也。膚者蒙牀者也,蔽其上而陰蝕之,惟此剝為最甚。不言蔑貞者,膚蔑則牀無餘矣,貞不待言也。蔑不止於貞,則凶更甚於蔑貞矣。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陰長已極,再剝則無陽,聖人所不忍言也,故變詞以繫之。魚,陰物也。變巽為繩,貫之也。坤,眾女也。艮為門,為閽寺,眾女在内,閽寺守門,宮人也。五陰尊,有柔中之德,能不剝陽,而順以承之,其率諸陰也,有如貫魚;其率以承陽也,如以宮人受寵,則陽利而己與眾陰亦无不利焉。剝之則皆凶,順之則无不利,亦可以決所從矣。邱富國曰:「遯,陰方長,猶可制也,故曰畜臣妾吉。剝,陰己極,不可制也,故曰以宮人寵。」畜陰之權在陽,則告陽以制陰之道;制陽之權在陰,則告陰以從陽之道。其委曲為君子謀也如此。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艮為果,陽為碩,在上獨存,不食也。坤為輿,一陽庇五陰,廬象也。碩果不食,則有復生之理,天心之仁也,君子當亂世而獨存者似之。夫世亂則民愈思治,故君子必為人所愛戴,有得輿之道焉。然小人之性,怙終不悛,或惡其上,併其廬而剝之,亦事之所有也。君子而得輿,必與小人俱安;小人而剝廬,則失其所庇,亦無以自存矣。五示貫魚之利,上言剝廬之災,欲小人之自擇也。其為小人謀者,正所以善為君子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