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漸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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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艮下巽上

漸,女歸吉,利貞。

注云: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女歸吉者,歸嫁也。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也。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

注云:之於進也。

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

注云:以漸進得位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正義曰:「漸之進也」者,釋卦名也。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於進也。

「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於人事,是女歸之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言進而得於貴位,是往而有功也。以六二適九五,是進而以正。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之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者,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止不為暴,巽能用謙,以斯適進,物无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困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注云: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于干,小子厲,有言,无咎。

注云: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六爻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无其應。若履于干,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无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无咎也。

 正義曰:「鴻漸於干」者,鴻,水鳥也。干,水涯也。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鴻飛,自下而上也。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无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於河之干,不得安寧也,故曰鴻漸於干也。「小子厲有言,无咎」者,始進未得顯位,易致陵辱,則是危於小子,而被毀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无咎。

《象》曰「義无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注云:磐,山石之安者也。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无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正義曰:「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者,磐,山石之安者也。衎衎,樂也。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可安之地,故曰鴻漸於磐。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也。

《象》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无祿養,今日得之,故「願莫先焉」。

注「磐,山石之安者也」。 正義曰:馬季長云:「山中石磐紆,故稱磐也」。鴻是水鳥,非是集於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為義,漸漸之於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復係水鳥也。

 

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

注云: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群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正義曰:「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者,陸,高之頂也。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于陸也。進而之陸,无應於上,與四相比,四亦无應,近而相得。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家,棄其群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征而不反復也。夫既樂於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非夫而孕,故不育也。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故曰「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也。「利禦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共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禦寇也。

《象》曰「離群醜」者,醜,類也。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群醜也。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注「陸,高之頂也」。 正義曰:《爾雅》云「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六四,鴻漸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注云: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于剛,志相得也。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正義曰:鴻漸于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於木也。或得其桷无咎者,桷,榱也。之木而遇堪為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六四與三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既與相得,无乘剛之咎,故曰无咎。

《象》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下附,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栖,由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注云: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正義曰:「鴻漸于陵」者,陵,次陸者也。九五進於中位,處於尊高,故曰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

《象》曰「得所願也」者,所願在於與二合好,既各履中正,无能勝之,故終得其所願也。

注「進以正邦,三年有成」。 正義曰: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三歲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

注云:進處高絜,不累於位,无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正義曰:鴻漸于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並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于陸也。「其羽可用為儀,吉」者,然居无位之地,是不累於位者也。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也。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絜,不累於位,无物可以亂其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