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卦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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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卦》曰:致飾然後通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

崔憬曰:以文致飾,則上下情通,故曰「致飾然後通」也。文者致理,極而无救則盡矣。盡,猶剝也。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陰消乾也,與夬旁通。以柔變剛,小人道長;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

盧氏曰:此本乾卦。群陰剝陽,故名為剝也。

柔變剛也。

荀爽曰:謂陰外變五。五者至尊,為陰所變,故曰剝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鄭玄曰:陰氣侵陽,上至於五,萬物零落,故謂之剝也。五陰一陽,小人極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虞翻曰:坤順艮止,謂五消觀成剝,故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虞翻曰:乾為君子,乾息為盈,坤消為虛,故「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則出入無疾,反復其道。易虧巽消艮,出震息兌,盈乾虛坤,故於是見之耳。

 

《象》曰:山附於地,剝。

陸績曰:艮為山,坤為地。山附於地,謂高附於卑,貴附於賤,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虞翻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絕於地。今附地者,明被剝矣。屬地時也。君當厚錫於下,賢當卑降於愚,然後得安其居。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虞翻曰:此卦坤變乾也。動初成巽,巽木為牀;復震在下,為足,故「剝牀以足」。蔑,无。貞,正也。失位无應,故蔑貞凶。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虞翻曰:蔑,滅也。坤所以載物,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於上,則君政崩滅。故曰以滅下也。

 

六二,剝牀以辯,蔑貞凶。

虞翻曰:指間稱辯剝。剝二成艮。艮為指,二在指間。故「剝牀以辯」。无應在剝,故蔑貞凶也。

 

《象》曰:剝牀以辯,未有與也。

鄭玄曰:足上稱辯,謂近膝之下。屈則相近,申則相遠,故謂之辯。辯,分也。

崔憬曰:今以牀言之,則辯當在第足之間,是牀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无咎。

《象》曰: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眾皆剝陽,三獨應上,无剝害意,是以无咎。故曰:失上下也。

 

六四,剝牀以膚,凶。

虞翻曰:辯上稱膚。艮為膚。以陰變陽,至四乾毀,故「剝牀以膚」。臣弑君,子弑父,故凶矣。

王肅曰:在下而安人者,牀也。在上而處牀者,人也。坤以象牀,艮以象人。牀剝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剝牀以膚,凶」也。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崔憬曰:牀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牀以剝盡,次及其膚,剝以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虞翻曰:剝消觀五。巽為魚,為繩;艮手持繩貫巽,故貫魚也。艮為宮室,人謂乾;五以陰代陽,五貫乾,為寵人,陰得麗之,故以宮人寵。動得正成觀,故无不利也。

何妥曰:夫剝之為卦,下比五陰,駢頭相次,似貫魚也。魚為陰物,以喻眾陰也。夫宮人者,后夫人嬪妾,各有次序,不相瀆亂,此則貴賤有章,寵御有序。六五既為眾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

 

《象》曰:以宮人寵,終无尤也。

崔憬曰:魚與宮人皆陰類,以比小人焉。魚大小一貫,若后夫人嬪婦御女,小大雖殊,寵御則一,故終无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虞翻曰:艮為碩果,謂三已復位,有頤象。頤中无物,故不食也。夬乾為君子,為德;坤為車,為民;乾在坤,故以德為車。小人謂坤,艮為廬;上變滅艮,坤陰迷亂,故小人剝廬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為果,為廬。坤為輿。處剝之上,有剛直之德,群小人不能傷害也。故果至碩大,不被剝食矣。君子居此,萬姓賴安,若得乘其車輿也。小人處之,則庶方无控,被剝其廬舍,故曰「剝廬,終不可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