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小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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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過卦 艮下震上

小過,下艮上震。山上有雷,其聲小過。爲卦四陰二陽,陰多于陽。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小者過其常也,故爲小過。小過次中孚,按《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必行,行則有過,小過所以次中孚也。全彖以陰小過于陽亦可以亨,但利于守正,宜于小事而不宜于大事。此全彖之大旨也。六爻四陰二陽,陰過于陽。初爻上爻,陰之不中而過者也,故皆凶。二五兩爻,中而不過者也,故无凶咎。若三四兩陽爻,當四陰方過之時。四居柔在下,不過危厲。若三居剛在上,必致凶戕矣。大抵陰過則陽多傷,而陰又不宜至于太過,又聖人扶陽抑陰之微旨乎。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謂陰也。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于陽,小者過也。以事言之,有三義。小有所過,一也。大者不可過而小者可過,二也。所過者小,三也。既過于陽則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正。蓋不正,則所過不小矣。二五以柔得中,有可小事之象。三四以陽剛失位不中,有不可大事之象。此卦錯中孚。中孚大象離,有飛鳥之象。今錯變爲小過,大象坎不見離,有鳥飛已過但遺音之象。本卦中二陽爻,有鳥身之象。上下四陰爻有鳥翼之象。三四五互爲兌口,有遺音之象。陽上陰下,宜順其性,有不宜上宜下而大吉之象。過非美名。大過陽多于陰,易猶許其往。小過陰多于陽,則聖人多戒辭。此時非可以吉,然能善于自處小事而不爲大事,處下而不處上,則可以大吉矣。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陰多陽寡,小者過也。過而亨。時當小過,不順時豈能亨。惟小者過,所以亨也。此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卦辭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時當小過而不失其正,乃可謂與時行。失正,則非與時偕行之義矣。柔得中,以二五言。柔順得中,則處一身之小事能與時行矣,所以小事吉。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凡大事,必以剛健中正之君子爲之。今失位不中,陽剛不得志矣,所以不可大事。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言,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上逆下順者。上卦乘陽,四五失位,逆也。下卦承陽,二三得位,順也。故占此者,凡事不宜上而宜下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雷在天上爲大壯。出于地而上于山,其聲小過而已。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本義謂可過于小而不可過于大。蓋可過乎恭,不可過乎傲。可過乎哀,不可過乎易。可過乎儉,不可過乎奢也。又謂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蓋恐其恭之甚爲足恭。哀之甚而爲喪明。儉之甚而爲豚肩不掩豆也。

初六,飛鳥以凶。

大全以初上爲鳥翼,故于初上言飛鳥。然初二五上皆翼,取象未確。竊按,全卦有飛鳥之象。而上卦震二三四互巽,亦有鳥象。小過之時,不宜上宜下。初在下者也,乃陰柔不正,上應于四。則上而不下,猶小人附權貴以取禍者。故有飛鳥以凶之象。曰以者,初躁動援四,而四以之也。洞林占謂致羽蟲之孽,亦此意。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初不安于下,凶乃自取,无可如何。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三陽在二之上,有父象。四在三上,有祖象。五以陰居尊,有妣象。然五尊而初二卑,又有君臣之象。二越三四而上應于五,是過其祖矣。然五陰非正應,是所遇乃妣也。然以爻位言之,五又君也。過祖,有繼世之譽。過君,則有犯分之嫌。當小過時,上逆而下順。二柔順中正,過而不過,下與初比,故有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之象,如是則无咎矣。過祖非敢抗祖,乃遇其妣。君不敢過而與臣遇,正所謂可小事而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者。故无咎也。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臣過其君,非小過之義矣。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本義以弗過防之謂不能過于防陰,然于四爻異同。今依胡氏以弗過爲句。小過陰過之時,二陽皆稱弗過,謂陽不能過陰也。從,隨也。柔過之時,衆陰害陽。三雖得位而弗能過乎陰,則當防之。若不防則隨有戕之者至矣,故凶。蓋此卦不宜上。三居下卦之上,衆陰勢方上進故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如何,言其甚也。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九四以剛居柔,似有咎矣。然當過之時,以剛居柔。小過乎恭者,无咎之道也。弗過遇之,亦宜從胡氏之說,弗過絕句與九三同。遇之,前遇乎陰也。三之陰在下,其性止,故惟防之而已。四之陰在上,震性動,陽性上行,故往遇之。然小過之時,不宜上宜下。三居二陰之上而自恃其剛,故陰或戕之。四居二陰之下而以剛遇柔,未必致戕,而往則亦厲,故必在所當戒也。然往固非,固守而不能隨乎時宜亦非也,故又曰勿用永貞。蓋小過九四變而爲謙,又有終吉之象矣。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以剛居柔,前與柔遇,故曰不當,不可長。他卦多于上爻言之,此言于四。故程傳以長爲上聲。謂當陰過之時,陽不能長而盛也。然于終字,義有未安。蓋陰陽消長,理勢自然。竊意此句即勿用永貞之意。言往厲雖在所戒,而陰之過,終不可長。是以當隨時變通,不可固執也。長字如字,未知是否。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全卦有坎體。而三四五互爲兌爲西。六五以陰居尊,以陰過乎陽,不能和而爲雨。有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之象。坎爲弓,有弋象。二陰在陽之下,有在穴象。六五當陰過之時,雖居尊不能有爲。下取六二以爲助,兩陰相得。不能大事,所取者下,有公弋取彼自穴之象。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太高也。陰陽和則雨。小畜一陰不能固陽,陽尚往故不雨。此則四陰過陽,陰太高亦不能與陽和而爲雨矣。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是謂災眚。

此爻與九四正相反。四前遇陰,上六已高,不復遇陽矣。動體之極,又陰過之極,震有飛鳥象,變離爲網罟,有飛鳥離之象。陰柔過高,天災人眚,皆所自取,凶之甚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卦不宜上,上則過亢,必取凶也。全卦陰過乎陽,占者宜小事不宜大事,凡事宜下而不宜上。六爻唯二最吉,以在下卦之中,不至太過。而所居得正,又合利貞之義也。五不正,不能有爲。若初之不正而援上,上之動極而過高,皆凶之甚者。二陽爻則四以居柔而无咎,三以恃剛而致凶,與時行之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