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益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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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淺述卷五

翰林院編修陳夢雷撰

 益卦 震下巽上

益卦震下巽上。以卦象言之,風烈則雷迅,雷激則風怒,兩相助益,所以為益。以其義言,損下謂之損,則益下謂之益。以陽爻益坤之下爻,所以謂之益也。益卦次損。按《序卦》: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蓋損卦天下富實之象,下實上虛,宜有所損以奉君。益卦朝廷富實之象,上實下虛,宜有所損以惠民。然損下謂損,損上謂益者。蓋民貧則上无所寄,民富則上无可憂。故損下君子反以為自損,損上反以為自益也。損益循環,理之自然,益之所以次損也。全彖言益則无所不利。彖傳即君之及民,又推之學問造化,以贊其義之大。六爻下三爻皆受益者,初受四之益,必有以受之,故利大作。二受五之益,而爻位皆陰,故宜永貞。三不中正,不得當益,而當益下之時,故以凶事為益也。上三爻處益而當損者,四以順下之動為益,五以至誠感人為益。上處益之極,不能損己,反以求人,則或擊之矣。此全卦六爻之大指也。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益,增益也。當益之時,无所不利,以行則利往,以濟則利涉也。二五皆居中得正,故利往。震巽皆木,舟行之象,故利涉。人君能以益下為心,則處常處變无所不利矣。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

此以卦體釋卦名義也。損乾之下爻,益坤之下爻,有人君損所有,以惠其民之象。民說之自无窮矣。陽爻居下,陰爻居上,有人君居九重之上,降己以下其下之象。則非私恩小惠之為,其道光眀顯著矣。民說道光,何益如之。

利有攸往,中正有慶。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此又以卦體卦象釋卦辭也。以卦體言之,五以中正應二,二亦以中正應五。君臣同德,天下受其福慶,所以利有攸往也。以卦象言之,木為舟,有濟險之才。震巽皆木,君臣同德,上下一心。不獨可以處常,且可濟變,木道之行也。

益,動而巽,日進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又以二卦之德,推之學問言之。則內卦震動,奮發有為。外卦巽順,潛心遜志,其進也无疆矣。以二卦之體推之,造化言之,震剛卦之一陽在下,天陽之下施也。巽柔卦之一陰居四,地陰之上生也。萬物並育,其益无方矣。凡此之益皆道也。道皆時也,損與益皆合乎時而已。此皆以極贊益之大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遷善當如風之速,改過當如雷之猛。又雷與風有交相助益之勢,速於遷善則過當益寡,決于改過則善當益純。學問之益,莫大乎此。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无咎。

陰小陽大。初剛在下,與四正應。六四近君,信任乎初,正受上之益者。又震體主動,故有利用大作之象。蓋初以在下受上之益,非大有作為无以報效,故利用大作。然所作不盡善,未免于有咎矣。越分圖事必出萬全,得盡善之吉,乃可无咎也。他卦元吉以效言,此以功言。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

初在下位,本不當任重大之事。不盡善,不足以免咎。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于帝,吉。

二以柔順中正上應乎五,又當益下之時。此爻即損五之綜,故象占亦同。在損曰元吉,此曰永貞吉,則位有剛柔之分,分有君臣之異也。二已得正,恐陰柔不能固守,則非為下受益之道,故戒以永貞。二非君位,自王者占之,則為享帝之吉占。亦以下而受上之益也。若自人臣占之,則事君如事天之義也。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外不專指五,五固正應,而二之柔順中正,人孰不願益之。或者,眾无定主之辭。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三爻多凶,六三陰柔,不中不正,不當得益者。然當益下之時,與上為應。而上立心勿恒,故有益之以凶事之象。警戒震動,使之困心衡慮,以增益其所不能也,如此可以无咎。六爻中虛,有孚之象。三四皆居全卦之中,中行之象。上卦主益下者,上勿恒而五居位,非可告者。唯四近君,在三之上,有公象。震為玉圭,所以通信。三知上之所以警戒震動我者,益我也。信之篤而行之必合乎中,以通信于上,故有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之象。如此,則三有受益之道矣。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困心衡慮則有之固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三四在全卦之中,故皆言中行。四互二三為坤,有國象。中行告公,三告四也。從者,四從三也。巽為入,有從之之象。四本損之三,遷為益之四。依者,三依四,四依五也,故有為依遷國之象。言四以益三為心,合于中行,故三告之而見從也。三之告四,欲得所依以受益也。而古者遷國以益下,亦必有所依而後能立。如邢依齊,許依楚之類。今四上遷依于五,以柔依剛,以弱依強。四得所依矣,三亦得所依矣。遷國使民有所依,此自損以益下之大者也。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志在益下,故告于公而見從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九五以剛中與二相應,天下皆受其益者也。故言上苟有信,以實心惠于下,不問而元吉可知矣。蓋我以實心惠下,則下亦實心感我之惠以為德也。自施者言心,惠出于心,非口惠也。自受者言德,德實及民,民皆感德,非邀結也。九五益之主,自損以益下者。至于惠我德,則不特益下,而上已大益矣。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大德不德,不必問也。自損益民,君志大得,則上之益亦大矣。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凶。

按《本義》以陽居益之極,求益不已。故莫益而或擊之,立心勿恒戒之。按《大全》,朱子云此處可疑,且闕之。今細按,卦以損上益下故名曰益,則下三爻皆言受益,上三爻宜言損上。四遷國,正自損以益下者。五雖陽爻而居中得正,故為能自損以受益者。獨上不中不正,以陽居益之極。雖與三應,而不自損以益下,則不獨不能受益,且有反擊之凶矣。卦以益名而反致擊者,蓋為上者始終以損上益下為心,則立心有恒,終當受益。若始能自損,終反求益,則立心勿恒。不但无益,自當致凶矣。此與損之上爻皆有極而必變之意。損卦損下益上為損,然上爻不損下,則損極而益之漸也。益卦以損上益下為益。至上爻反有求於下,則益極而損之漸也。損益循環,猶否泰之相因也。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本義》莫益之者,猶從其求益之偏辭而言也。若究而言之,則又有擊之者矣。按,此于偏辭句亦未明。竊意上不損己以益下,上之偏也。自外來,即《繫辭》所謂莫之與則傷之者至之意。此卦三爻四爻上爻,雖說有可通,而不无牽強。《來註》《蘇傳》亦多異同,未見的確。姑合諸家酌其近理者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