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恒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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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卦 巽下震上

恒卦巽下震上,取有常能久之意。《彖傳》取義有四,剛上柔下,一也。雷動風應,二也。由順而動,事乃可久,三也。剛柔相應,乃理之常,四也。故卦名恒。恒次於咸,按《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咸,夫婦之道。夫婦之道,終身不變者也。故咸之後繼以恒也。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男女交感之義也。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也。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為謹嚴,故兌艮為咸而震巽為恒也。全彖以有常則亨,又貴於得正。以往兼不易不已二義,能盡乎恒之道者也。六爻雖上下相應,而皆於恒之義未盡。初在下之下,四在上之下,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變。三在下之上,上在上之上,皆已過乎恒者,故好變而不知常。惟二五得上下體之中,似知恒之義者。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為恒。故不能制義,而但為婦人之吉。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為恒,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但可悔亡而已。蓋恒之道難言,必如彖所云而後可也。

恒,亨,无咎,利貞,利有攸往。

恒,常久也。常有不易之義,久有不已之義。字從心從一日,立心如一日也。人能常久其道,則可以亨通而无咎。然必利於得正,乃得常久之道而利於有所往也。利貞,有不易之意。利有攸往,有不已之意。

《彖》曰:恒,久也。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恒。

以卦體言之,艮剛上而巽柔下。名分之常。以卦象言之,雷震則風從,氣化之常。以卦德言之,巽順理而雷動有為。操行之常。又以卦體言之,六爻剛柔皆應,情理之常。此皆以釋卦之名義也。

恒亨,无咎,利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本義》重貞字。按:文意宜重道字。道即貞也,言恒亨,无咎,而必曰利貞者,恒之義雖取於久,必久於其道也。天地之所以恒久不已者,道也。若久而非道,則不得謂之貞矣,安得亨而无咎乎。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久於其道,終也。利有攸往,始也。蓋一定不易之中,即有隨時變易之理。天地晝之終即夜之始,寒之終即暑之始。循環无端,所以可常可久,故居恒而利于往也。此二節釋彖辭。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此極言恒久之道,見恒之利於貞也。日月陰陽之精,以得天之道,往來盈虧而能久照。四時陰陽之氣,亦得天之道而變化之,故寒暑相禪以成歲功。聖人亦常久於道,皆出于正,故天下化之以成風俗。故恒有所以恒者,道也,即貞也。日月之久照,四時之久成,聖人之化成,皆以此也。故曰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雷風,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方,理之不可易者。巽性入而在內,雷性動而在外,雷風至變而不失其常,君子體之。常變經權皆不可易之理,非膠于一定之謂也。

初六,浚恒,貞凶,无攸利。

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然在下,未可深有所求。四震體,陽性動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巽性善入,故深。以常理求之,為浚恒之象。如是則雖貞亦凶,而无所利矣,況爻象本不正乎。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交際之道,自有淺深。交始而遽以深望之,豈常理哉。

九二,悔亡。

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久于中道,故悔可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過不及皆不能久,可久之道,唯中而已。諸爻以不中故不能久,蓋正者或未必中,中者可以兼正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位雖得正,然過則不中,志從于上而不能久,蓋巽為不果,又為躁卦,故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承,進也。或者,不知誰何。人皆得而進之以羞也,如是則雖正亦吝矣。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過剛,又介二剛之間,進退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

坤為眾,四變坤有田象。應初巽為无禽象。師六五變坎中實,所應又剛,故為有禽。此變坤陰虛,所應又柔,故有无禽之象。以陽居陰,已非其位。所處不中,震體好動。曲學異端,返之身心而无益,措之天下而无功者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以陽居陰,非所久而久也。九二亦非位而悔可亡,此則不然者。又中與不中之辨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

以柔中而應剛中,陰柔之正,有恒其德貞之象。五變兌為少女,婦人之象。以柔為恒,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宜。故婦人得此爻則吉,在夫子則凶也。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凶也。

婦人從一夫而終,无專制之義。夫子剛斷,以義制事,乃柔順而從婦道,則凶矣。

上六,振恒,凶。

以一卦之極言之,居恒之極,不能常矣。以上卦之極言之,處震之終,過於動矣。以上六之一爻言之,質陰柔不能固守居上,又非所安矣。故有振動其恒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居上必有恒德,乃可有功。躁動如此,安能有所成乎。曰大无功,上无益於國家,下不利於生民也。恒卦象甚善,而六爻鮮有全吉。蓋以爻配位,陰陽得失各有不同。大抵或守常而失之拘,或厭常而失之躁。皆不能中正以盡乎恒之義。初四皆守常而拘者也,而初之凶甚於四。三上皆厭常而躁者也,而上之凶甚於三。二五皆中而不正,故五有不能制義之凶,即二亦僅悔亡而已。盡恒之義,必如彖之所云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