爻傳六〔漸至未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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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周易集說卷二十五

宋 俞琰 撰

爻傳六

小子之厲,義无咎也。

居漸進之初,而上應无援,此固丈夫之所安,而幼稚之子處此則以為危厲,畏謹如此,宜其无咎也。

飲食衍衍,不素飽也。

素飽猶詩伐檀素餐注云「素空也」。徳不稱其禄位是謂尸位素餐,今六二以中正之徳居中正之位,則非尸位素餐而徒飽者也。

夫征不復,離羣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宼,順相保也。

醜,類也。九三本乾體,與上二陽同類是羣醜也。今捨二陽而居下,故曰夫征不復,離羣醜也。離去聲,女以漸而歸四,與三以近比而苟合,失其漸進之道,故曰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在下二隂皆坤盡,順也,順則其情相親,有宼難則相與保護,故曰利用禦宼,順相保也。順釋利字,與蒙上九爻傳相似。

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求安之道,苟能順所遇之時,而處之以卑巽,何所處而不安。秀巖李氏曰:此爻乃所以成巽者,故云。

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二五以中正相配,始雖有間之者,終必相合。但其合有漸耳,終得遂其室家之願也。

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鴻之飛,長幼有序,雖疾風不亂用其羽,而為儀則亦不可亂也。

歸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以恒者,歸妹用娣,以其廣繼嗣而為恒久之道也。相承者,佐其嫡以相與奉承其夫也。恒也之上无以字,嵩山晁氏曰:孟子京氏无此以字。

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屯六二曰「反常」,謂字乃女子之常,不字則非常。至十年之後而乃字,則反復,返其常也。此曰「未變常」,謂嫁者女子之常,今九二不願嫁,似乎變常,然能以幽静自守,是亦女徳之常,未為變常也。

歸妹以須,未當也。

從嫁當以娣姪,以須則未當也。秀巖李氏曰:當作平聲叶韻。

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爻辭》言愆期,而《爻傳》直述其志,以見愆期在我而不苟從人,蓋有待而行,非為人所棄也。行謂出嫁。《詩泉水》云「女子有行」是也。

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六五位在上卦之中,以尊貴而行中道,則服飾之美不至於過也。夫以帝妹下嫁於諸侯,服飾雖過美,亦无害,然而古之人尚徳不尚飾,務內不務外,豈以服飾外觀之美為美哉。郭京曰:上句舉經不當有也字。

上六无實,承虛筐也。

上六以位言,上六隂虛无實,則六三所承乃虛筐也。六三亦无實,而特言上六蓋其失在上三不足責也。

雖旬无咎,過旬災也。

《彖辭》云「宜日中」,《爻辭》云「雖旬无咎」,皆勉之使中者。《爻傳》云「過旬災」則戒其不可過也。文王唯恐其不及孔子,則又恕其過,蓋與《彖傳》「天地之日月」說同,或疑不釋往有尚,蓋過旬而不往則災,往則有尚其義一也。

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爻云「發若」,傳乃云「發志」。志,蓋五之志也。在心為志,五居中,故言志以其昭昭使人。昭昭則六二可以發六五之志也,然信而後諫,未信則以為謗己,故必待上之人與吾相信,然後可以發其志,而撒去其蔽,故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信釋孚字。蛟峰方氏曰:君雖障蔽,至誠未有不動也。

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

九三剛而不中,故不可以當大事,其應在上而上六乃柔暗之人,則九三雖有剛明之才,亦不可輔之而成大事也。或曰:不可大事蓋釋日中見沬,謂其所見者微小,故不能成大事也。人之股肱,用事者必居其右,折則不可復續,今既折矣,雖欲見用,終不可得也。終不可用與剥上九同,蓋絕辭也。

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二四皆豐其蔀,而此言位不當者,六二中正,九四蓋不中不正而自致之也。二四皆日中見斗,而此言幽不明者,二處離明之中,此在離明之外,其居使之然也。郭京曰:「遇其夷主吉,志行也」今本脫志字,蓋九四之志將以有為者也,而處位不當,又遭不明之時,非得剛明者為之助,則不能以有為也。今也上有六五之相遇,下有初九之相資,此九四之志所以得行也。徂徠石氏曰:四雖幽晦,而遇夷主,是以志行而吉,蓋祖郭京之說。

六五之吉,有慶也。

六五以位言慶者,幸而相喜賀之辭,以六居五,柔暗之君也。下无剛陽之應,又為上六所蔽,本不能致吉,幸得九四為之輔而獲吉,故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豐其屋,天際翔也。闚其戶,閴其无人,自藏也。

上六豐大其屋,如翬斯飛翔于天際,可謂極其壯麗矣,抑孰知豐極則變而為旅,豈能久處耶。闚其戶,閴其无人,非果无人也,有其人而不能下求之爾。有如九三剛明之人,與己為正應,乃使之埋光鏟彩於下,其蔽之也,是誰之過歟?蓋上六自藏之也。孟子云:不祥之實,蔽賢者當之,然則豐之上六,其凶實自為之,非由乎人也。

旅瑣瑣,志窮災也。

初之災,孔子不悲其時之窮,但言其志窮,何也?以其自取之也。

得童僕,貞,終无尤也。

在旅得童僕之代勞,而不至困乏又能以正道固守,何尤之有,故曰:得童僕貞,終无尤也。童僕指初,貞則六二自謂,若以為得童僕之貞,則初六豈貞良者哉。

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過剛非處旅之所宜也,過剛而其次被焚,亦既傷矣。與下之道,復如此,義當喪也。上言在上,指本爻為上。此言與下,指初六為下,三與上皆剛而不中,故上以焚言,此以喪言,益各舉其一以相發也。節初齊氏曰:亦以傷。鄱陽胡氏作「亦已傷」,謂已見傷於上而復不改以待下也。

旅于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大抵未得位則在人之下,其才未得伸,其志未得行,况處旅乎。旅之四與初皆在人之下者也,初六艮體柔而止,四與初位處上卦之下,其為人也高明不以得利為喜,故其心不快。君子之志蓋在乎得位行道,雖兼金乘馬之饋,亦未足快于其心,豈但資斧。

終以譽命,上逮也。

逮及也,上逮者,上及乎尊位也,故有譽命,如九四之未得位,則安得譽命。上釋終字。節齋蔡氏曰:上謂爻終以譽命及五。

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于易,終莫之聞也。

易中凡稱卦名,皆言其所遇之時;凡曰在上,皆言其所處之位。以旅之時而其位在人之上,自高如此,人必怒其僣而害之,宜乎其遭焚,故曰其義焚也。剛亢絕物,况又无應,則其喪牛于易也,竟无一人告之,故曰終莫之聞也。或曰:喪牛于易一作喪牛之齿。

進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初承二而應四而重巽之卦,剛柔皆无正應。初也從四乎,從二乎,是以无所決擇而其志疑惑,若能如武人之貞以自斷其承上之心,而順從九二之剛,則其志治而不亂矣。夫志一也,且疑且治,何也?爻柔故志疑,位剛故志治。

紛若之吉,得中也。

不言用史巫三字,蓋省辭也。得中謂事神之禮宜如此,亦非過為也。二居下卦之中,故言得中。

頻巽之吝,志窮也。

九三過剛,豈巽順者哉。窮而後巽,非其本志也。

田獲三品,有功也。

為大臣者,當謙恭下士,以收拾天下之人才,如巽之六四,可為有功矣。有功謂田獵而有獲也。

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大抵巽不可過甚,况人君乎。故以九五兩字表而出之,謂九五之所以吉者,其位正得其中也。

巽在牀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

居上而過於巽,窮而不知變者也,固執而凶,則其凶正當然也,非自外來也。紫陽朱子曰:正乎凶言必凶。

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人有貳心則疑,九四之商兌是也。初九在兌之初,唯知近比於九二,則其所行蓋未疑也。

孚兌之吉,信志也。

二與初同德相信,其志蓋在初而不在三也。二剛中有守,决不妄說于三,故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來兌之凶,位不當也。

位不當,明六三位不正也。乾正位在九五,坤正位在六二,震以初九,離以六二,艮以九三,巽以六四,坎以九五,兌以上六,或以六三為重兌之主,非也。

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四以位言,慶幸之之辭。九四居此位能截斷六三,不使之為害,蓋幸而有此喜,故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孚于剥,位正當也。

兌正秋之卦,初為孟秋,中為仲秋,末為季秋。重卦則以初二為孟,三四為仲,五上為季。孟秋七月屬否,仲秋八月屬觀,季秋九月屬剥。兌之九五正當剥之六五,故曰位正當也。當平聲。平菴項氏曰:「位正當也」言雖兌爻正當剥位也。履夬二卦皆成于乾兌,故履之九五稱夬,亦曰位正當也。言其在履而當夬位也。中孚九五,有孚孿如,即用小畜九五之辭,故亦曰位正當也。言巽體居上,四五以正相孚,皆與小畜相當也。否九五大人吉亦曰「位正當也」,言此爻正當乾卦九五大人之位也。易中言位正當凡四爻,皆兼取兩卦相當之義,此外得位之爻,或稱正或稱當,无兼稱者。

上六引兌,未光也。

上六以位言,以六居上,得說之正,是兌之正位也,乃俯從所引為說而不已,未足多也,又何光焉。

初六之吉,順也。

隂當從陽,初六之所以吉者,以其位處下而能順承九二之剛也。鄭亨仲曰:陽資隂則逆,隂資陽則順,明夷之六二,渙之初六,其所資者皆九也,故兩卦皆以順為言。

渙奔其机,得願也。

居渙之時,猶在險難之中,望五之机奔就之,則其所願得矣。

渙其躬,志在外也。

外謂上也,三將脫身于險,而與上相應,志蓋在外。

渙其羣,元吉,光大也。

六四隂爻,安得光大正?從九五之陽,是以光大。

王居无咎,正位也。

以九居五,王位之正也。位釋居字。伊川程子曰:能如五之為,則居尊位為稱而无咎也。

渙其血,遠害也。

上與三相應,三曰「志在外」,此曰「遠害」,何也?為小人謀則欲其親君子而從善,為君子謀則欲其棄小人而遠害也。害釋血字。

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爻辭云「不出戶庭,无咎」,孔子恐占者泥于不出之說,遂于爻傳明之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謂處節之初,雖當慎守而不出戶庭,又必知時之通塞也。通則行,塞則止。義當出則出矣。而初則塞而未可出也。橫渠張子曰:見塞于九二,故不出。

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當其可之謂時,九二之出,維其時矣,其出也不早不後,正當其中,今也當出而不出,則失時之極也。

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不節之嗟,咎將誰執,當自思其過可也。平菴項氏曰:又誰咎也凡三,同人之初九以為褒辭,解之六二以為貶辭,節之六三,王弼從解,沙隨程迥從同人,安世謂三辭皆无褒貶,但言人當自謹而已。出門同人,我所當擇,致寇之端,我所當省,不節之嗟,我所當慮,得失由己,皆无所歸咎也。雖與他爻无咎小異,然亦得補過之方,于本義无悖也。觀需九三,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則解之自我致戎,又誰咎也。亦教以自反非必貶辭也。

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上謂九五也,六四之所以安節亨者,蓋能奉承九五中正之道而行之也。

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節貴乎中,中則无過,无不及,當節而不節則六三有不節之嗟,過于節則上六有苦節之凶。惟九五甘節而吉者,蓋居位之中,當位以節,无過无不及也。

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節而得中則可以通行,過則其道窮矣。涑水司馬公曰:其道窮也者,謂其道不可通行於世也。

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彖辭云「利貞」,謂中孚之道當固守以正也,今以九居初,正也,正則其志専一而與四相應,蓋未變也。家人之初九亦言志未變,皆示人以慎始之道也。

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真誠相孚,此中心所願也。平菴項氏曰:中心願甚言其孚,故泰之六四不戒以孚,亦曰中心願也。

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六三居不當位,心无所主,故或鼓或罷而不定,若初九則不如是也。

馬匹亡,絕類上也。

絕釋亡字,類釋匹字,上指六四,謂六四絕六三之類于上也。伯玉毛氏曰:馬匹亡者,隂之絕類而從陽者也。坤以喪朋為吉,中孚以絕類為无咎。節初齊氏曰:絕類上謂其遠絕六三之匹,類乎上也。或云:絕類以從上。或云:絕類以自上。皆有增字釋經之嫌,不若以上為六四而云六四之絕其類乎上為得。孔子釋匹字之意,且於六三得敵,可以互發。

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小畜之九五云「有孚攣如」,中孚之九五亦云「有孚攣如」。小畜以六四為全卦之主,中孚則以六四為上卦之主。中孚之九五正當小畜之九五,其位同故其辭亦同。詳見兌九五爻傳。解當平聲。

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翰音而欲效澤鳥之長鳴,吾見其力盡而不能繼,又何可長也。橫渠張子曰:上九處中孚之窮,不久將變而為小過之初六,故小過初六之爻辭曰「飛鳥以凶」。

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處小過之時,可下不可上,可止不可動。初六不安分處下,是燕雀而欲為鴻鵠之高飛,豈所宜哉。以此而凶,則其凶不可免,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過妣而過其祖,此小過也。遇臣而過其君,謂之小過可乎。蓋遇妣可過于祖,遇臣則不可過于君,故在祖言過,在君言不及,不及其君謂人臣之分不可過也。

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被戕害而曰凶如何,蓋甚言其必凶也。不釋防之者,以其不能防也。能防則不為其戕害也。

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位不當謂九四剛失位而不中也,當小人過而亨之時,為君子者宜以禮待遇小人,蓋逢此之時,居此之位,不容不然,故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不得已而往則其往也不可以久處,故曰「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謂隂過于陽也,隂陽和則雨。今也隂過于陽,豈能成雨乎。紫陽朱子曰:已上,太高也。

弗遇過之,已亢也。

六五曰已上,謂其已過也,上六又過甚,故曰已亢。

曳其輪,義无咎也。

初九與六四為正應,在既濟之初,恐六四之復陷也。竭力以挽其輪,輪雖敗,其義亦无咎,况不敗乎。

七日得,以中道也。

失而復得,以六二能以中道自守也。

三年克之,憊也。

憊者勞苦而疲困也,敵強曰克,三年之久然後克之,則老師*費財,其憊可知也。

*註:「老師」應為「勞師」之誤。

終日戒,有所疑也。

懲熱羹者吹冷,蓋今六四在既濟之時而復涉險難,能无疑乎,所以為之防者,故疑其又有後患也。

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祭在時不在豐,禴祭益時祭也。時祭雖薄,明神所饗,是以吉太來也。時字蓋釋禴字,虛齊趙氏曰:曰實、曰大、曰福、曰吉,皆坎中之陽也。

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既濟之終變為未濟,蓋為久也。平菴項氏曰:上六居濟之終,而復陷于險,如病愈之後,復遇病,其能久乎。

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人之才力有限,不可強也。在未濟之初,早已濡其尾,尾濡則不能舉,豈能濟乎。兹蓋不度其才力之所至,而冒然驟進,不得其中者也,故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極之義與節九二失時極同,亦字承既濟上六濡其首而言極,與正叶,猶坤之發與大叶,家之實與順叶,蓋魯音之叶如此,不必改極為敬以叶正,亦不必改正為直以叶極也。

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以九居二,而其位不正,故以貞吉戒之,然以剛徳居中而無過為,則其所行亦正也。九二在他卦為不正,在未濟之時,以剛居柔,蓋得為下之正者也。

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六爻皆位不當,而獨於六三曰位不當,以六三才弱而處下體之上也。

貞吉悔亡,志行也。

爻以六三為未濟,則九四其濟矣乎。九四已脫下卦之險,為近君之大臣,是以其志行也。

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暉者日旁之光,故周禮眡祲以十暈為十煇,今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則不獨為六五之吉,與之比者皆吉也。

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爻辭既兩言有孚,而分飲酒濡首為二事,則爻傳所謂飲酒濡首,亦當分為二事。諸說皆以飲酒濡首渾為一說,未之詳玩爾。飲酒,蓋謂孚于六五,則足以止矣。濡首謂又孚于六三,則不知止焉,故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