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象徵符號

Jack 發表於

 

本書之立場,是先假定《易經》的卦、爻辭正確,並根據其遊戲規則,以求瞭解其設計的原理。至於此原理是否有調整、增訂的必要,端視今後的印証而定。在初步的分析下,我個人認為《易經》之卦、爻辭,是根據卜筮例証,取其已經應驗之事為代表。

古人重視卜筮,舉凡祭祀、田牧、征伐、婚喪等事,無不先卜筮而後決之。《周禮》春官宗伯:「凡卜筮,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占中之與否」。因此,大量的資料記錄,必然是卦、爻辭的參考依據。

卜與筮原有別,「卜」盛行於夏商,是將龜、獸骨處理後,觀察其所呈之「兆」象,以判斷吉凶。<周禮春官太卜>:「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由此可知,當時已經有大量之文字資料,記載各種卜兆的結果。

文王演易,重八卦為六十四卦(因連山、歸藏失傳,學者咸信係文王演六十四卦,但既然曾有連山、歸藏,且沿用數百年之久,不可能僅有八卦而已),每卦有六爻,並作卦、爻辭,選用蓍草,制訂筮占之法。因有別於卜,故稱筮。及後卜漸漸衰微,卜筮遂通指筮而言。

由於卦爻有限,而事物的變化無盡,故而以少馭多,以簡代繁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儘管聖哲有著超人的智慧,但是在兩千多年前,一般人的觀念尚未十分成熟,除了利用卜筮已經証實的案例,作為卦爻的說明外,很難想像出其他更有效、以簡代繁的策略。因此,最合理的推測便是,當時文王所作的爻辭,一定參考甚至採用了一些占例,以象徵該一事件模式。

這種占例的象徵,皆保存在經文中,謂之為「象」。要瞭解「為什麼《易經》要這樣說」?就必須用「象」來說明卦、爻辭,才能看出該種排列組合的原筮記錄。時至今日,《易經》仍然有相當程度的應用價值,這表示卦、爻辭的原作者,對於象徵符號應用的成功。然而為了發揮易道的實用性,吾人在理解之餘,尚有必要大量而有系統地,重新加以整理,使之趨於完善。

下文之「象」,係錄自<易經說卦傳>第十一章,來註之象徵概念,皆出於此。

卦名 卦象 卦德 身體 身份 形狀 物質 顏色 植物 動物 現象 物件 效應 其他
君父 金玉 大赤 木果 老馬、瘠馬、駁馬、良馬 
布釜 吝嗇 大輿 均、文、柄、子母牛
長子 玄黃 竹葦 決躁 大塗 善鳴之馬、馵足、的顙、蕃鮮、反生稼
長女 高長 進退 繩直 不果 臭、寡髮、廣顙、近利市三倍、工  
中男 弓輪 堅木 亟心 溝瀆 隱伏 多眚、心病、耳痛、月、盜、矯輮、加憂
中女 大腹 槁木 甲胄 戈兵 日、電、蚌、鱉、龜蟹
手指 少男 小石 果蓏 狗鼠 門闕 閽寺、徑路、黔喙、堅節木
口舌 少女 毀折 附決 妾、巫、  剛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