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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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陰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而外艮,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有所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以卦體釋卦名義,言柔進於陽,變剛為柔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長,丁丈反。以卦體、卦德釋卦辭。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

剝自下起,滅正則凶,故其占如此。蔑,滅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辨,音辦。辨,床幹也。進而上矣。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言未大盛。

 

六三,剝之,无咎。

眾陰方剝陽,而己獨應之,去其黨而從正,无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則得无咎。

 

《象》曰: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上下,謂四陰。

 

六四,剝床以膚,凶。

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凶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

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五為眾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於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无不利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无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生。君子在上,則為眾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