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卦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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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鄭玄曰:言國既大而能謙,則於政事恬豫。雷出地奮,逸豫行出而喜樂之意。

 

 豫卦 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鄭玄曰:坤,順也。震,動也。順其性而動者,莫不得其所,故謂之豫。豫,喜豫悅樂之貌也。震又謂雷,諸侯之象。坤又為眾,師役之象。故「利建侯、行師」矣。

虞翻曰:復初之四,與小畜旁通。坤為邦國,震為諸侯。初至五,體比象。四利復初,故「利建侯」。三至上,體師象,故「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

侯果曰:四為卦主,五陰應之,剛志大行,故曰剛應而志行。 

順以動,豫。

崔憬曰:坤下震上,順以動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

虞翻曰:小畜,乾為天。坤為地。如之者,謂天地亦動,以成四時,而況建侯行師。言其皆應而逸豫也。 

而況建侯行師乎!

《九家易》曰:震為建侯,坤為行師;建侯所以興利,行師所以除害。利興害除,民所逸樂也。天地有生殺,萬物有始終。王者盛衰,亦有迭更,猶武王承亂,而應天地。建侯行師,奉詞除害,民得豫悅,君得安樂也。 

天地以順動,

虞翻曰:豫變通小畜。坤為地。動初至三成乾,故天地以順動也。 

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虞翻曰:過謂失度,忒,差迭也。謂變初至需,離為日,坎為月,皆得其正,故日月不過。動初時,震為春。至四,兌為秋。至五,坎為冬。離為夏。四時位正,故四時不忒。通變之謂事,蓋此之類。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虞翻曰:清,猶明也。動初至四,兌為刑。至坎,為罰。坎、兌體正,故刑罰清。坤為民,乾為清,以乾乘坤,故民服。

案:帝出震,聖人也。坎為法律,刑罰也。坤為眾,順而民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

虞翻曰:順動天地,使日月四時,皆不過差。刑罰清而民服,故義大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

崔憬曰:震在坤上,故言「雷出地」。雷,陽氣,亦謂龍也。夏至後,陽氣極而一陰生。陰陽相擊,而成雷聲。雷聲之疾,有龍奮迅豫躍之象,故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鄭玄曰:奮,動也。雷動於地上,萬物乃豫也。以者,取其喜佚動搖,猶人至樂,則手欲鼓之,足欲舞之也。崇,充也。殷,盛也。薦,進也。上帝,天也。王者功成作樂,以文得之者,作籥舞;以武得之者,作萬舞;各充其德而為制。祀天帝以配祖考者,使與天同饗其功也。故《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也。

初六,鳴豫,凶。

虞翻曰:應震善鳴,失位,故「鳴豫,凶」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虞翻曰:體剝蔑貞,故志窮凶也。 

六二,介于石,

虞翻曰:介,纖也。與四為艮,艮為石,故介于石。 

不終日,貞吉。

虞翻曰:與小畜通,應在五。終變成離,離為日,得位。欲四爭復初,已得休之。故不終日貞吉。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柔順正一,明豫動之可否,辯趣舍之權宜。假如堅石,不可移變,應時則改,不待終日。故曰豫之正吉。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王弼曰: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雎盱而豫,悔亦至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進退離悔,位不當也。

向秀曰:雎盱,小人喜悅、佞媚之貌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簮。

侯果曰:為豫之主,眾陰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逸。體剛心直,志不懷疑,故得群物依歸,朋從大合,若以簪菾之固括也。

虞翻曰:由,自從也。據有五陰,坤以眾順,故大有得。得群陰也。坎為疑,故勿疑。小畜兌為朋。盍,合也,坤為盍。戠,聚會也。坎為聚,坤為眾,眾陰竝應,故朋盍戠。戠,舊讀作撍,作宗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崔憬曰:以一陽而眾陰從已合簪交歡,故其志大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虞翻曰:恒,常也。坎為疾。應在坤,坤為死。震為反生。位在震中,與坤體絕。故貞疾恒不死也。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侯果曰:六五居尊,而乘於四,四以剛動,非已所乘。乘剛為政,終亦病。若恒不死者,以其中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虞翻曰:應在三。坤為冥。渝,變也。三失位,无應,多凶。變乃得正,體艮成。故成有渝,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荀爽曰:陽性冥昧,居尊在上,而猶豫悅,故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