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萃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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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萃卦 坤下兌上

萃亨。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王假有廟,致孝享也。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黨。有黨,必有爭。故萃者爭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觀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无應,則四能萃三。近五而无應,則五能萃上。此豈非其交爭之際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於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為萃也大矣。順以說,剛中而應者,二與五而已,而足以為萃乎?曰:足矣,有餘矣。從我者納之,不從者付之其所欲從,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見大人也,則亨而不正。不正者,爭非其有之謂也。故曰: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於有廟,而盡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見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歸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易之言薦、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猶曰用大利祿云爾。易曰:何以聚人?曰財。所聚者大,則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為是物主,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則過矣。故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無防,則眾心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无咎。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初六之所應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終,六三是也。始以无應而萃於四,終以四之有應,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此志亂而苟聚者也。若號,一握為笑者,號且笑也,一握者,其聲也,號笑,雜也。君子之於禍福審矣,故笑則不號,號則不笑;先否而後通,則先號而後笑,未有號笑雜者也。此其志已亂焉,能為我寇哉。故勿恤,往无咎。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變也。

陰之從陽,以難進為吉。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於變,志以從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後從。引之而後從,則其聚也固,是以吉而无復有咎。禴者,禮之薄者也,故用於既信之後。上以利祿聚之,下豈以利祿報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為有重於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於四,四與我、與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應,巽而納我者也,故雖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當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則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陰,而九四分其二,以位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存位以忌四為无咎*,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則四且為吾用,而二陰者獨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貞者,始既以從之,則終身為之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則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貞於其始之所從,悔亡之道也。

*「存位」或作「挾位」。

上六,齎咨涕洟,无咎。

《象》曰:齎咨涕,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樂在五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