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大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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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巽下兌上

大過,棟撓。利有攸往,亨。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棟撓,本末弱也。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大過之時大矣哉。

大過,陽過陰。大者,過越也。鄭康成曰:陽爻過也,卦四陽二陰,陽居用事之地,故曰大過,大者過也。此以六爻言大過也。巽為木為長,上兌者巽之反,長木反在上,為棟。巽風撓萬物者也,而體弱,陽為重,四陽在中,任重也。長木在上而任重,本末皆弱,棟撓也。天地之理,剛柔不可以相无,剛以柔為用,柔以剛為體,柔既不足,剛亦无自而託,譬之棟也,中雖剛強而端柔弱,棟豈能勝其任乎?故曰棟撓,本末弱也。此以巽兌兩體言大過之時也。大過自遯六二變剛過者。九三、九四中者,九二、九五興衰救弊補其偏而不起之處,非剛過不可也。中則無剛過之患,剛過而中,所謂時中也。過非過於理也,以過於中也。猶之治疾,疾勢沉痼必攻之以瞑眩之藥。自其治微疾之道,觀之則謂之過。自藥病相對言之,則謂之中。巽在內者,巽乎內也,兌在外者,說乎外也。內巽外說而志行,抑剛之有餘,以濟柔之不足,則剛來柔往,陰得位不窮。大者不過,乃亨。乃者,難辭也。君子強、小人弱,六二不往以濟之,亦何由亨?夫過剛而不反,不肖之心應之,未有不為君子害者也。東漢之季,清議大勝君子,小人至不相容,大過已極而不知反,是以不亨。故曰剛過而中,巽而說行,乃亨。此以卦變合二體而言濟大過之道也。大過之時,君子過越常分以濟弱,能達乎時中矣。又巽而說行,以是而往利於有為,建大功、立大事,非大過人者,不能趨此時,故曰:大過之時大矣哉!在卦氣為小雪,故太玄準之以失劇。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遯世无悶。

澤養木者也,過而滅沒其木,大過也。初六以一柔巽於四剛之下,而不變,巽為股,立也。巽見震伏,震為恐懼,獨立而不懼也。所謂以天下非之而不顧者乎?上六處一卦之外,遯也,兌為說,无悶也。遯世无悶,所謂舉世不知而不悔者乎?二者非大人不能也。王輔嗣曰:非凡所及也。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巽為白,為草,交乎乾剛,草白而剛,白茅也,先儒謂秋茅也。以柔藉剛,藉也。大過爻晝有足、有腹、有耳,器之象。坤為地,置器者,苟措諸地,可也。而藉用潔白之茅,茅之為物,薄而用重,過慎也。過慎者,慎之至也。大過君子將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過而无咎者,其唯過於慎乎?過非正也,初六執柔處下,不犯乎剛,於此而過其誰咎之?雖不當位,无咎也。故曰:慎斯術以往,其无所失矣。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兌為澤,巽為木,澤木楊也,兌正秋,枯楊也,言陽已過也。二變而與初、二成艮,巽木在土下,根也,枯楊有根則其穉秀出稊,穉出楊之秀也,伏震之象。故曰枯楊生稊。鄭氏易作荑,艮為夫,陽過,老夫也,巽為艮妻,初陰,女妻也。老夫得女妻,過而相與,猶足成生育之功,无不利也。蓋九二剛中,用茅以濟之,則无過極之失矣。

九三,棟橈,凶。

象曰:棟橈之凶,不可以有輔也。

九三巽為長木,居中任重,棟也。大過,陽過陰弱,爻以陽濟陰,為濟過之道。九三有上六,正應當相濟,六濟九則陽不過,陰不窮矣。則上六者,九三之輔助也。九三以大過之陽,復以剛自居而不中,過乎剛者也。以過甚之剛,動又不正,不正則上六不應,人所不與,安能當大過之任?如是有摧折敗撓而已,凶之道也。所以致凶者,以不可以有其輔也。易傳曰:三居過而用剛,巽既終而且變,豈復用柔之義?應者,謂志相從也,三方過剛,上能係其志乎?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九四反巽在上,巽為長木,棟之象,陽處陰而不過,能用柔以相濟者也。動而正,正則不撓乎在下之柔,故曰棟隆之吉,不撓乎下也。易傳曰:隆謂不係於初,不曲以從下也。大過之時,以剛濟柔為得宜,剛柔得宜而志復應,初有它也。初六、九四非正應,故以初六為它。九四近君,當大過之任,不能絕去偏係,不足以任九五之重,吝道也。易傳曰:二比初則无不利,四應初則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於初,以柔相濟之義也;四與初志相係者也,剛柔得宜而係於陰,則害剛矣,故可吝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无咎无譽。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兌為澤,巽為木,澤木楊也,五兌變而與上兌成震,兌說也,震為旉、為蕃鮮,其旉蕃鮮可說,生華也。巽為長而伏,何可久也?巽為婦,上六陰已窮,老婦也。震為長男,得士夫也,九變六,陰居陽,宜有咎,以陽濟陰,故无咎。兌為口,震成兌毀,故无譽,雖曰无咎无譽,然以陽而配窮陰,又不能濟,得无醜乎?蓋上六過極之陰,雖五當位剛中,濟之以柔,不能成功也。以陽濟陰,其在於未極之時乎?

上六,過涉滅頂,凶,无咎。

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

乾為首,上六在首之上,頂也。上六本遯之六二,自二進而上行,涉四爻至上成兌,兌澤滅沒其頂,涉難之過也。九二、九四剛陽過越以濟難乃克,有濟上六柔而處大過之極,不量其力,至於滅頂。然上六正也,志在拯溺,不可咎也。過涉之凶,所謂以貞勝也。象有言不可咎者,義不可咎也。有言又誰咎者?自取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