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訟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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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訟卦  坎下乾上 爭訟、訴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2]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3],无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4]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注】

1 鄭玄讀作「有孚窒,惕中吉」,王弼讀為「有孚窒惕,中吉」。
2 其辯明也,坊本或作「其辨明也」。
3 《集解》讀作「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此依《注疏》。
4 「復即命渝,安貞吉」宋明多改讀「復即命,渝,安貞,吉」。

歷代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