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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 亨,利用獄。 【注】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注】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噬嗑而亨, 【注】有物有間,不齧不合,无由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注】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並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注】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注】居无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履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誠,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注】過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注】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无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注】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注】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非其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注】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无咎也。 象曰:貞厲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注】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注】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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