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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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卦 坎下坤上

師卦下坎上坤,二體為地中有水,聚衆之象。二卦之義,內險外順。險道而以順行,有師之義。六爻以一陽統衆陰,有大將率師之象。二剛居下,五柔居上任之,人君命將出師之象,故名為師。師次于訟。按:《序卦》:「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師旅之興,由于有爭,所以次訟也。出師貴乎得正,而用將在乎得人。此全彖之大旨也。

九二以陽剛在下卦之中,為老成之將。六五相應,為任將之君。三四亦皆將兵之臣。二以居中持重而吉,三以躁妄而凶,四以柔自守僅可无咎。初為出師之始,貴其紀律之明。上為行師之終,尤欲論功行賞之當。蓋六爻而行師之道備矣。

又師與比反對,皆以一陽統衆陰,而義各有所取。蓋先王之制民,居則為比閭族黨。故比則衆在內,而一陽在上為之主,君象也。行則為伍兩卒旅。故師則衆在外,而一陽在下為之統,將帥象也。此又二卦取義之意也。

師貞,丈人吉,无咎。

師,兵衆也。下坎上坤,以卦象言,地中水聚,猶師之聚。以卦德言,坎險坤順。古者寓兵于農,伏至險于大順,藏不測于至靜之中。卦唯九二一陽在下卦之中,為將之象。上下五陰從之,為衆之象。又九二以剛在下統衆,六五以柔在上而應之,為人君命將出師之象。貞,正也。所謂仁義之師,師出有名者也。丈人,老成持重,衆所畏服者也。言行師之道,當以貞為本。而用將,又必得老成持重之人。乃有全師戰勝之吉,无窮兵黷武之咎。言吉而又曰无咎者,蓋動衆而无功,罪也。有功而貽患,亦非善也。故必吉乃无咎,而吉又貴于无咎也。

彖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此以卦體釋師貞之義。以,能左右之也。坎以一陽而能統上下五陰,皆歸於正道。則順天應人,可以為王者之師矣。以之正則為王,微有不正則為霸。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所謂以衆正而為王者之師也。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以卦體言之,九二剛中而六五應之。剛而得中,恩威並濟。五與為應,則君之信任專矣。以卦德言之,坎險坤順,雖行危道而順人心。以此興師,雖勞民傷財,不无毒于天下,而民悅而從,則有吉而无咎矣。此釋丈人吉无咎之義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地中有水,有包容畜聚之象。古者兵出于民。容保其民,即以畜聚其衆。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也。容民則无流民,畜衆則无叛衆。容之畜之于無事之時,而用之于有事之日。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律即紀律。否臧謂不善,即无紀律之謂也。初,出師之始。出師之道當謹于始,以律則吉,不善則凶。蓋以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則凶者。律令謹嚴,出師之常,勝負猶未可知。若失律,則凶立見矣。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按程傳釋臧為勝,謂失律雖勝亦凶也。今按《象傳》似竟以否臧為失律為是。

九二,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

九二以剛居柔,在下卦之中,有在師中吉无咎之象。上應六五之柔,為君所寵任者也,有王三錫命之象。在師中吉无咎,竟作在師而得中,不必又云在師之中。蓋剛柔兼濟,故有克敵全師之吉,无躁妄逗撓之咎。此即彖之所謂丈人也。錫命至于三,言極其寵。故權无中制,所向得有功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爻就二之剛中得吉,兼由上之寵任言。《象傳》專重人君任將之道言,言二之中而得吉,以承天之寵故也。人君三錫命于將,亦非徒私于一將也。蓋將以綏懷萬邦,必專其事權,以責其成功也。

六三,師或輿尸,凶。

六三衆陰在上,有積尸之象。坤為輿,坎為輪,有輿尸象。六三以陰居陽,不中不正,才弱志剛,輕躁以進。師徒覆敗,輿尸以歸也。此按《本義》如此。又按《程傳》、《蘇傳》,皆以輿為衆尸主也,小人掣肘,號令不一,必至敗也。今觀下文弟子輿尸,則程蘇之說為順。

《象》曰:師或輿尸,大无功也。

本欲躁妄以圖功,而至于大无功,非徒小挫而已。

六四,師左次,无咎。

軍尚右。左次,退舍也。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有左次之象。全師以退,賢于六三,故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恐人以退為怯,故云知難而退師之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无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

六五用師之主,柔順而中,不為兵端者也。然敵加于己,不得已而應之。應坎為豕,為田中有禽害稼之象。言,語辭,利于摶執之,无窮黷之咎也。長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長子即丈人,自衆尊之曰丈人,自爻象之曰長子。二互三四為震,長子之象。五獨與二為應,故有使長子帥師之象。又因以戒之。言任將在審且專,設若任君子而使小人參,則使之輿尸以歸。出師之名義雖正,不免覆敗之辱矣。此彖既言貞,而又言必用丈人乃吉之意也。按《本義》,弟子輿尸句其解如此,未免弟子下費一轉折,不如程蘇二傳,任長子而使衆弟子參之,雖正亦凶,于文義尤順也。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長子所以可帥師者,以剛中之德行之也。弟子非不可使,使參長子之權,則不當矣。衆之死生,國之存亡,在君之使,可不審哉。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上,師之終,論功行賞之時。坤為土,有開國承家之象。陽大陰小,陰爻重疊,小人之象。變艮為止,勿用之象。按《本義》,小人雖有功,不可使有國土,但優以金帛可也。蓋以兵多詭道,立功不必皆君子。故小人之賞雖不可无,而用之使有國有家則不可。此說雖順,然論功封爵土,必无但賞以金帛之理,不如來註以用為任之以政事為是。蓋小人功大開國,功小承家。使之享有爵土,不必任以政事。如光武雲臺之將,鄧禹賈復外不任以政是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論功行賞,以正其功,君子小人皆在所錄也。但用之使豫國家之事,則邦必亂矣。出師本以綏懷萬邦,豈復容小人亂之哉。錫命于行師之始,專在丈人。有命于行師之終,戒在小人。用將不可不知人也。全卦于用師之道最為詳盡。王者之師在于得正,尤貴于擇人。專任君子而不以小人參之,此人君御將之道也。行師者貴有剛中之德,而又得君之委任。師之出必紀律嚴明而後可以制勝,其或敵強我弱,則當知難而退,寧為四之左次,勿為三之輿尸,此為將之道也。至于論功行賞,則有開國承家茅土之封,而小人必不可豫家國之事。此聖人之垂戒深遠,非若後世權謀苟且之事。凡命將出師之道,盡于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