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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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卦 坤下震上

豫卦下坤上震,九四一陽爲卦之主,上下群陰應之。內順外動,由順以動。无不和悅,有豫之義。又雷閉地中,動而出地。通暢和豫,豫之象也。豫卦次謙。按《序卦》:「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大而能謙,則有豫樂,豫所以次謙也。然豫有三義,曰備豫,曰和豫,曰逸豫。知備豫,則和豫隨之。然和豫之過,則逸豫生矣。《繫辭傳》:「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此備豫之意。《彖》《象》所未及也。然建侯行師,雖主人心和豫,而建藩禦侮,備豫之意隱寓其中矣。六爻唯九四之豫以和樂言,他則皆有心求豫,失豫之正而流于逸豫者也。唯二以中正不溺于豫,然有先幾之識,則其知備豫可知。然則凡事宜豫而豫不可溺,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豫,利建侯、行師。

豫兼三義,本義但以和樂言之。蓋備豫者,所以致和樂之由。而逸豫者,又和樂之過。故正解專取和樂,蓋彖意尚未他及也。震動坤上,長子主器,有建國治民象。坤順震下,一陽統衆陰,有行師動衆象。屯有震无坤,故不及行師。謙有坤无震,故不及建侯。豫兼二卦,故有此象。建侯必百姓歸心,行師必三軍用命。人心和樂,則二者利矣。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九四一陽,上下應之,其志得行。此以卦體言其豫也。以坤遇震,爲順以動。此以卦德言其所以致豫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

順理以動,人心悅服,建諸天地而不悖可也。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日月之行,景長不過南陸,短不過北陸。故分至啓閉,不差其序。以順陰陽之氣而動也。刑必當罪,順乎民心。非一己喜怒之私,民所以服也。時義,此時之義也。此極言而贊其大。使人涵泳言中,而推其意于言外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陽閉地中,奮震出地,則通暢和豫矣。先王作樂,象雷之聲,又取其和之義。殷,盛也。樂无所不用。薦上帝,配以祖考,盛之至也。周祀稷于南郊,配以祖也。祀文王于明堂,配以考也。

初六,鳴豫,凶。

陰柔在下,獨與四應。四震善鳴,欲與倡和,有鳴象。然四大臣近君,其志大行之時。初位卑,所居不中正。小人在下,上得強援。當時用事,不勝其豫。夸大自張,故有凶象。卦以樂豫爲義,取衆心之樂也。六爻自四外皆自樂者,則逸豫之過矣,故有吉凶之異。初爻,謙上之反對。皆與震應,故皆以鳴言。然謙者卑下自處,以聞于人者,故猶有利。豫者妄自張大,因人爲樂者,故凶。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窮謂滿極。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二三四互爲艮,有石象。二變互三四爲離,不終日而作之象。樂豫易以溺人,溺則憂矣。六爻獨二中而得正,自守之安靜,堅確如石。靜之至,故其思慮明審,不俟終日而見事理之幾微,是不溺于逸豫而知備豫者也。蓋此卦當逸豫,以无所係應爲善。初應四而三五比之,皆有係而溺于豫者,故爲凶爲悔爲疾。二特立于衆陰之中,而无遲戀之意。故靜則如石之堅,動則有不終日之速,不失其正而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中正者,處豫之道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盱,上視也。陰不中正而近于四。四爲豫主,六三不中不正,希其逸樂而上視之,有盱豫致悔之象。故占者事當速悔。若悔之遲,必至于有悔也。三質柔而位剛,猶有能悔之象,故戒之,恐其悔之遲也。蓋盱豫者溺于逸豫,遲悔則又失于猶豫矣。聖人兩言悔,始則示人以致悔之端,終則勉人以悔過之勇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言所處不中正,與六二反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九四,卦所由以致豫者。衆陰應之,有大有得之象。以陽居陰,不能无疑,故戒之。德陽而位陰,故五陰亦有朋象。盍,合也。簪以貫髪者。一陽貫五陰之中,有以簪貫髪之象。四大臣,以陽剛任上事,致君澤民,合天下以爲豫,大有得矣。又必開誠佈公,使朋類之賢俱進,合志和衷,則可常保其豫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由已致天下于豫,可謂大行其志矣。

六五,貞疾,恒不死。

貞疾猶言痼疾,不得言正,蓋六五非正也。三四五互爲坎爲心病,貞疾之象。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于豫。又乘九四之剛,事權歸四,衆心不附,處勢危矣。然以其得中,故又爲恒不死之象。二五皆不言豫。六二貞吉,以中且正。當豫之時而不爲豫者,所以吉也。六五貞疾,中而不正。當豫之時而不得豫者,雖未至于凶,亦僅矣。人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以五之得中而僅得不死,則過中者,豈生道哉。以君象言之,周末之共主是也。使剛而不中,則魏之曹髦。柔而不中,則唐之僖昭矣,可不戒哉。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乘剛,故權下移。得中,故位號猶可保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以陰柔居豫極,有昏冥于豫之象。然以其動體,又有事雖成而能有渝之象。能改過則可无咎矣。勉人以遷善也。又豫上六變則爲晉。明出地上,不終昏冥。樂極哀生,有悔心之萌者,所以无咎也。然初鳴豫,即斷其凶,嚴于初以遏其惡也。上冥豫開之以无咎,恕于終以引其善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豫至昏冥,不可久矣,言當速改也。全卦以九四一陽爲主,與彖之樂豫同義。其他皆過于豫而至于逸豫者。爻之吉凶皆從四起義。二遠于四而中正,所以吉。上雖遠于四而處豫之極,又與四同震體,故爲冥。初則應四而鳴豫者也。三以比四而盱豫者也。五又以乘四而溺于豫,究不得豫者也。總之,豫宜衆不宜私。故世道不可无豫,人心不可有豫。初凶而五疾,三悔而上渝。爲國者當如四之勿疑,守己者則當如二之介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