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例下

Jack 發表於
版本狀態
已完成校對

 

  閱讀古書, 2, 3, 4, 5, 6


凡體具四德者,則轉以勝者為先,故曰「元亨利貞」也。

〔注〕元為生物之始,春也。亨為會聚於物,夏也。利為和諧品物,秋也。貞能幹濟於物,冬也。乾用此四德,以君子大人之法也。

其有先貞而後亨者,亨由於貞也。

〔注〕離卦云「利貞亨」。

凡陰陽者,相求之物也。近而不相得者,志各有所存也。

〔注〕既濟六二與初、三相近而不相得,是志各有所存也。

故凡陰陽二爻,率相比而无應,則近而不相得;

〔注〕比之六三,无應於上,二四皆非己親,是无應則近而不相得之例。

〔音義〕率,音類,又音律,又所律反。比,毗至反。

有應則雖遠而相得,

〔注〕同人六二,志在乎五,是有應則雖遠而相得之例。

然時有險易,卦有小大;

〔注〕否險泰易,遯小臨大。

〔音義〕易,以鼓反。

同救以相親,同辟以相疏。

〔注〕睽之初九、九四,陰陽非應,俱是睽孤。同處體下,交孚相救,而得悔亡,是同救相親。困之初六,有應於四,潛身幽谷;九四有應於初,來徐徐,志意懷疑,同避金車,兩相疏遠也。

故或有違斯例者也,然存時以考之,義可得也。

〔注〕或有情偽生,違此例者。存其時,考其驗,莫不得之。

凡《彖》者統論一卦之體者也,《象》者各辯一爻之義者也。

〔注〕《彖》統論卦體,《象》各明一爻之義。

故履卦六三為兌之主,以應於乾,成卦之體,在斯一爻。故彖敘其應,雖危而亨也。

〔注〕《彖》云「柔履剛,說而應乎乾,是以虎尾,不咥人,亨」也。

《象》則各言六爻之義,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體,而指說一爻之德,故危不獲亨而見咥也。

〔注〕六三「履虎尾,咥人,兇。」《彖》言不咥,《象》言見咥,明爻彖其義各異也。

〔音義〕行,下孟反。去,羌呂反。咥,直結反。

訟之九二,亦同斯義。

〔注〕訟彖云「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注云:「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矣。」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凡《彖》者,通論一卦之體者也。一卦之體,必由一爻為主。則指明一爻之美,以統一卦之義,大有之類是也。卦體不由乎一爻,則全以二體之義明之,豐卦之類是也。

凡言无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无咎也。

〔注〕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无咎。若防失其道,則有過咎也。

吉无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

〔注〕師「貞,丈人吉,无咎」,注云:「興役動眾无功,罪也,故吉乃免咎。」

无咎吉者,先免於咎,而後吉從之也。

〔注〕比初六「有孚,比之无咎」,「終來,有它吉」之例也。

或亦處得其時,吉不待功,不犯於咎,則獲吉也。

〔注〕需之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注云:「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或有罪自己招,无所怨咎,亦曰无咎。故節六三曰「不節若,則嗟若,无咎」,《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之謂矣。

〔音義〕怨,紆萬反,又紆元反。